核定征收是税务机关在纳税人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或存在其他难以查账情形时,依法采用合理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以下是关于核定征收的核心知识梳理:
当纳税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核定征收主要包含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三种类型。针对企业所得税,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方式: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适用于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总额,或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的纳税人。
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定额征收):税务机关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
税务机关通常采用以下方法进行核定:
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基本公式:应纳所得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按收入核算:应纳税所得额= 应税收入额 × 应税所得率
按成本核算:应纳税所得额= 成本(费用)支出额 /(1 - 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
误区二:“核定征收企业也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根据相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反之,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也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误区三:“核定征收后就不用建账了”。核定征收不等于免除建账义务,税务机关会积极督促纳税人建账建制,引导其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管理要求:税务机关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征收方式,严禁“一刀切”搞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每年进行一次,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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