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中国居民等海外市场主体及个人在日本设立公司时,适用与日本国内居民不同的特殊规则。
本章将清晰易懂地讲解日本公司设立的整体框架,以及中国企业、中国居民在日本设立公司的实务核心要点。
日本公司设立手续:整体流程
首先先把握整体办理流程。与建造房屋的逻辑一致,设立公司需要依次完成方案制定、资质审核、官方登记三个核心阶段。
①确定基本事项:敲定公司名称(商号)、总部注册地址、经营范围、资本金金额、董事人员等核心内容。
②制定公司章程:编制相当于公司的 “宪法” 的官方文件。
③办理章程公证:由公证人对公司章程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予以认证,仅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办理该手续。
④缴纳出资款项:将资本金全额汇入发起人的个人银行账户。
⑤提交设立登记申请:向法务局提交全套申请材料。提交申请的当日,即为公司的正式成立日期。
⑥办理税务与劳务备案:完成设立登记后,向税务局、年金事务所等相关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注)关于公证人与公证役场
公证人是由国家任命的法律专业人员,任职者多为前法官、前检察官等从业者,其职责是证明法定文件具备合法效力,且系当事人基于真实意愿制作。
公证役场即公证人的办公场所,仅东京都内就设有约 40 处。
中国居民 / 中国企业设立公司的特殊问题
中国居民、中国企业在日本设立公司时,相关规则与日本本土主体设立公司存在差异。
1. 全体董事均居住在海外也可完成设立
此前日本曾规定“董事中至少有一人需在日本居住”,目前该规定已废止。法务局认可发起人(股东)、董事全部居住在中国的情况下,正常办理日本公司的注册登记。
但需要注意的是,后续办理银行开户等环节通常会面临较多障碍,因此在日本有本地合作方会大幅提升办理顺畅度。
2. 虚拟办公室、共享办公室能否作为注册地址
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必须登记总部地址。虚拟办公室,即地址挂靠服务,以及共享办公室,均可以作为公司总部地址完成工商登记。
但如果申请人同时需要申请赴日经营的居留签证,即经营管理在留资格签证,使用虚拟办公室通常无法通过签证审核。因为经营管理签证严格要求公司具备“有实体的独立办公场所,需配备办公桌椅、设置公司标识牌”。
3. 选择 “股份有限公司” 还是 “合同公司”
日本的有限责任公司,即股东不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直接清偿责任的公司,分为股份有限公司与合同公司两种类型。通常根据设立成本、成员构成等因素选择适配的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 合同公司 | |
公司章程公证人认证 | 需要 | 不需要 |
设立实付费用 | 约 20-25 万日元 | 约 6-10 万日元 |
母公司能否担任董事 / 成员 | 不能 | 能 |
出资主体 | 股东 | 成员 |
业务执行主体 | 董事 | 成员 |
董事 / 成员变更的决议要求 | 需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 | 需全体成员一致同意 |
董事 / 成员任期 | 有固定任期 | 无任期限制 |
(注)合同公司 “多数决无效” 的风险
合同公司原则上全体成员享有平等的决策权利,权利大小不与出资额挂钩。无论是新增成员,还是办理成员退社,都必须经过全体成员同意。因此即便某一方出资占比达99%,只要占比 1%的出资方反对,既无法强制对方退出,也无法新增己方的合作出资方。当成员之间出现意见分歧时,很难像股份有限公司那样通过多数表决强行通过决议。加之成员没有任期限制,这种僵持状态会yongjiu持续。因此合同公司更适合单人独资经营的场景。
4. 资本金的汇入账户问题,即第三方账户的使用
设立公司需要将资本金存入银行,但公司尚未正式成立,因此不存在公司对公账户。常规流程是使用发起人的个人账户,但居住在中国、没有日本本地银行账户的主体会面临障碍。
针对该情况,借用可xinlai的日本本地合作方的账户汇入资本金的操作方式,是官方认可的合规做法。
5. 以签字替代印章
(1)日本的个人可在市政厅登记个人印章,并申请开具印章证明;公司可在法务局登记公司印章,并申请开具印章证明。办理公司设立等登记业务时,必须提交对应的印章证明文件。
中国居民、中国企业无法在日本官方机构登记印章,也无法开具印章证明,需准备以下文件替代印章证明:
① 签字证明,包括宣誓供述书、公证书:由中国公证处等机构出具的文件,用于证明“该签字为本人签署”“本人已委托相关人员办理公司设立手续”。
② 附加证明书,即Apostille,也叫海牙认证:对于加入《海牙公约》的国家,中国为该公约成员国,由中国外交部出具的证明文件,用于确认公证机构出具的签字证明具备国际法律效力。
(2) 母公司资质材料:若由中国企业作为母公司设立子公司,需提供该公司的营业执照等文件及对应日文译文。
(3) 母公司实际控制人申报材料:需提供中国企业的股东名册等文件及对应日文译文。
6. 外汇法相关的事前备案与事后报告
(1)中国居民、中国企业在日本设立公司时,若经营范围属于日本的武器、航空、能源、软件等管控行业,原则上必须在公司设立前向日本政府办理事前备案。违反规定的,可能被责令出售所持股份,并处以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出资额 3 倍以下的罚金。
(2) 即便不属于上述管控行业,原则上也需在公司设立后 45 日内向日本政府提交事后报告。违反规定的,可能处以 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 50 万日元以下的罚金。
(3) 单笔从中国汇入日本的款项金额超过 3000 万日元时,原则上需在收款后 10日内向日本政府提交报告。违反规定的,可能处以 6 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 50 万日元以下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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