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蒙古公司注册外资持股比例是否须不低于25%,取决于企业是否希望被认定为“外商投资企业”。根据蒙古国《投资法》,“外国投资企业”须满足外资持股≥25%且每位外国投资者投资额超过10万美元的条件。
蒙古国《投资法》明确规定,“外商投资公司”是指不少于25%的股份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实体。持股比例达到25%及以上是企业被认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必要条件之一。关联公司认定标准为一方持有另一方已发行普通股20%至50%时视为关联公司。
如外资持股比例低于25%,企业将不被认定为“外商投资企业”。低于25%的持股比例,企业按蒙古本地企业注册。无法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政策待遇(如利润自由汇出、外资保护等)。
外资持股比例超过25%,在符合10万美元投资额条件的情况下,可被认定为外商投资企业。外资可控股,无须本地股东或董事。享受蒙古国对外资企业的各项政策待遇。
北京登尼特提供蒙古公司外资持股比例规划服务,协助企业合规满足外商投资企业认定标准。同时,北京登尼特还可办理ODI备案、文件海牙认证、企业秘书服务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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