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在欧盟商标异议程序中,如异议方的引证商标已注册超过5年,被异议方可要求异议方提供商标在欧盟的真实使用证据。这一策略可有效削弱异议方的立场。
根据欧盟商标条例,如异议人的引证商标已注册满5年,被异议人可要求异议人提供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5年间,其连续使用引证商标的证据材料。该要求一旦提出,被异议人可等待异议人提供了使用证据之后再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
(一)真实使用
证据必须证明商标的真实使用,而非象征性使用。
(二)客观证据
真实使用不能通过概率或推测证明,必须由有效和充分的客观证据来证明。
(三)时间、地点、范围
证据需证明在欧盟境内、在相关5年期间内、在注册的商品/服务上的真实使用。
如异议方无法提供充分的使用证据,其异议理由将不成立,商标申请将继续推进注册。
(一)及时提出要求
在异议答辩阶段及时提出提供使用证据的要求。
(二)准备自己的答辩证据
同时准备自己的答辩意见和证据,以防异议方提供了使用证据。
(三)评估和解可能性
如异议方提供了使用证据,评估双方商标的实际冲突程度,考虑和解方案。
北京登尼特提供欧盟商标异议使用证据应对服务,包括使用证据要求提出、答辩材料准备及异议全程代理。同时,北京登尼特还可办理欧盟商标注册、商标使用证据整理、企业秘书服务等业务。
登尼特集团1999年成立,28年专做企业服务,助力客户在异议程序中占据主动。
以上信息基于当前法规和政策,仅供参考,不构成承诺,具体操作请以北京登尼特顾问的指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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