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武汉团险部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

供应商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认证
手机号
18207103738
经理
范超里
所在地
江岸区解放大道1070号
更新时间
2018-04-19 09:33

详细介绍

1、国寿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保障内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三、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猝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八、被保险人流产、分娩、疾病;

九、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一、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建筑施工不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外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十二、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三、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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