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洁精(Dishwashing Liquid/DishSoap)是中国出口欧盟的重要日化品类。判断是否需PCN通报,需系统分析法规适用范围(Scope ofApplication)。
根据CLP第45条和附件VIII,通报适用于投放欧盟市场且具危害分类的混合物。
洗洁精主表面活性剂(AES——脂肪醇聚氧烯某类强酸性组分钠、CAB——椰油酰胺丙基甜菜碱、CDEA——椰油脂肪酸二醇酰胺)在较高浓度下可致严重眼损伤(EyeDam. 1 - H318)和皮肤刺激(Skin Irrit. 2 - H315);
防腐剂CMIT/MIT混合物为皮肤致敏物1A(Skin Sens. 1A -H317);香精可能含欧盟化妆品法规附件III所列26种过敏原。因此绝大多数洗洁精属需通报产品。
判断流程:步骤一,确定产品为CLP第2条定义的混合物。步骤二,进行危害分类评估(Hazard ClassificationAssessment)。步骤三,判断用途类型——洗洁精属消费用途(ConsumerUse),无豁免资格。步骤四,确认市场——投放任一EU/EEA成员国即触发义务,无关出口量。
以下情形可豁免:仅为科学研究与开发(SR&D)用途的样品;仅出口非欧盟国家;归类为化妆品(Cosmetics)受ECNo 1223/2009管辖的洗手液(须与洗洁精严格区分)。
判断因素:是否为混合物;洗洁精评估结果:是(多种表面活性剂+添加剂)
判断因素:是否具危害分类;洗洁精评估结果:通常(Eye Dam.1, Skin Irrit.2, SkinSens.1)
判断因素:是否投放EU/EEA;洗洁精评估结果:出口即视为投放
判断因素:是否为豁免类别;洗洁精评估结果:否(消费用途不可豁免)
判断因素:是否需UFI;洗洁精评估结果:是(每种配方独立UFI)
要点总结:
• 洗洁精因表面活性剂和防腐剂大多须PCN通报
• 投放EU/EEA即触发义务,无关出口量
• 每种独立配方须生成独立UFI编码
• SR&D样品可豁免但不得进入商业流通
• 须区分洗洁精(清洁用品)和洗手液(化妆品)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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