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政策性补助 科技项目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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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8-01-31 13:56

详细介绍

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国家、省对企业创新的支持,提升创新发展水平,激励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制定措施如下。

(一)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政策

对于企业年度研发费用(企业研发费用依据上年度已经税务部门备案的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数额)500万元以下的部分,补助比例为10%;500万元以上部分,补助比例为5%。具体为:

1、对一般企业,补助额高100万;

2、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河南省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高新技术(后备)企业,企业类省新型研发机构,以及建有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省级研发平台的企业,补助额高200万元;

3、对建有研发平台或省级研发平台考核的企业,以及企业类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补助额高300万元;

4、对考核的省级创新龙头企业,补助额高400万元。不同类型企业,采用高限额管理,高限额不累加。补助资金除省级负担部分(不超过50%)外,,剩余部分由市财政负担。

(二)实施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政策

对符合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企业研发费用依据上年度已经税务部门备案的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数额)后补助条件的企业,按下列规定进行补助:

1、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含)以下的“科技雏鹰企业”,按照上年度研发费用30%进行补助,多不超过50万元;

2、对主营业务收入分别在2000万元以上1亿元(含)以下“科技小巨人企业”,1亿元以上、10亿元(含)以下“科技瞪羚企业”和10亿元以上、研发费用不低于3000万元“科技创新龙头企业”,按照上年度研发费用20%,分别给予不超过150万元、300万元、600万元奖补。

(三)支持其他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未享受政策一、二的其他各类规上企业(含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特、一级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法人单位;大中型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重点服务业法人单位;烟草制造业等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不在补贴范围),研发费用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并按照统计部门规定及时报送《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的,市财政按照10%给予补助,由企业统筹使用。具体如下:

1、对一般企业,补助额高50万元;

2、对建有市级研发平台的企业,补助额高80万元;

3、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河南省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高新技术(后备)企业,企业类省新型研发机构,以及建有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省级研发平台的企业,补助额高100万元。

4、对建有研发平台或省级研发平台考核的企业,以及企业类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补助额高150万元;

5、对考核的省级创新龙头企业,补助额高200万元。

(四)鼓励规上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并积极纳入统计

对2017年-2019年首次向统计部门报送《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的规上企业,其年度研发费用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除享受以上省、市补助外,市财政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年度研发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补助经费由企业统筹使用。

(五)实施研发投入增量补助政策

规上企业与上年相比(上年研发费用须大于零)新增加研发投入不到100万元的,市财政按照30%给予补助;新增100万元(含100万元)-200万元(不含200万元)的,给予30万元的补助;新增200万元(含200万元)-300万元(不含300万元)的,给予40万元的补助,以此类推,每增加超过100万元,即多增加10万元的补助,高补助120万元。补助经费由企业统筹使用。

(六)鼓励规上企业建立新型研发机构

对上年度研发费用超过1000万元的规上企业,其研发机构从原企业分离、成立独立法人,市财政给予原企业一次性补助200万元,由企业统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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