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库尔勒商标注册专利注册

供应商
乌鲁木齐益企方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认证
手机号
18130899984
联系人
张小兵
所在地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8号红山新世纪B座16楼A2室
更新时间
2018-01-02 16:01

详细介绍

作者:知识产权石磊
链接:https://www.zhihu.com//45085837/answer/98256379
来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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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放假在家,简单回答一下吧。先说一下,我对本案的看法,合法但不合理,商评委,一审法院,二审法院的判决是依法判决,没有错误。

在回答问题之前先给大家普及一些基本知识,以便大家可以给更好的理解整个案情。

什么是商标?商标应该如何注册?注册后又会得到怎样的保护?

商标是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如果商标脱离了商品,则不能称为商标,只是一个标志而已。从而申请人在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时需要明确指定该商标的使用商品是什么。为了规范对商品的选择,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我们生活中遇到的所有商品和服务划分成了45个大类并编写了《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我国也在使用该表。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时,交一份钱可以在一个类别里申请一个标志,行业俗称一标一类多少钱。因此,一般情况下,初大家只在自己的主要的商品上注册相关商标。而实际保护中,一般也是以注册申请时的选定商品为限(专业的来说还有类似商品,但是便于大家理解,此文中做了不规范的叙述,请谅解),比如你商标叫“abc”'指定使用在“服装”商品上,那么你的“abc”只能在“服装”商品上受到保护,别人可以在“化妆品”哇,“灯泡”哇等商品上合理使用,不侵犯你的商标权。但是,事可以突破这种商品限制的,具体是在什么情况下,又如何去突破商品的限制是一个非常专业的问题,在此大家可以简单的理解为度的高低。

在本案中,苹果公司的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是第9类的“手提电话”等,而国内这家公司(以下简称新通天地)的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是第18类的“钱包”等商品。由于两商标的指定使用商品类别不同,也不属于商品跨类类似的情况,所以苹果公司在第9类上的“iphone”商标不能阻碍新通天地18类“iphone”商标的注册。

苹果公司唯一的救命稻草就是通过来得到跨类保护。但是,很不幸的是,商标异议中,是要求在诉争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在中国大陆便已达到了驰名的度。

经本人查询,在百度百科中显示,苹果公司早的“iphone”手机于2007年6月29在美国发售。而新通天地第18类“iphone”商标的申请时间是2007年9月29日,此时间与苹果公司早“iphone”手机发布的时间仅相隔3个月。苹果公司很难收集证据可以证明其用于“手机”商品上的“iphone”商标在2007年9月29日之前便在中国大陆地区达到了驰名。故而,在本案中,无法对苹果公司的“iphone”商标进行跨类保护。

所以说,本案的判决合法,完全合法。但是,本人认为不合理。

如开文所述,商标是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如果真的让新通天地可以合法的在“钱包”商品上标注“iphone”
商标,就“iphone”手机现今的度而言,一般消费者在看到“iphone”牌“钱包”时,应该会联想到“iphone”手机,从而可能会对“钱包”的质量或生产者产生误认。从商标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来说,这是不合理的。


库尔勒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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