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管制物项的过境、转运、通运、再出口或者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向境外出口,依照该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进一步明确,以任何方式进口或出口,以及过境、转运、通运《管理目录》中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均应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出口许可证。这意味着,即便货物先前已从国外合法进口到国内,若后续拟从我国境内再次出口(含再出口)至第三国,或仅经由我国境内过境、转运、通运前往第三国,只要该物项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范围,就必须事先取得相应的两用物项许可证,不能因"货已进境"或"只是路过"而免除许可义务。
再出口情形包括:从境外进口的两用物项直接转售至另一境外国家;进口后存入保税区或保税物流中心再向境外卖出;进口后经简单加工、分装、测试仍保留受控属性再出口等。过境指境外启运、经我国境内继续运往境外;转运指境外启运、在我国换装运输工具后继续运往境外;通运指境外启运由载运工具自带经我国境内原交通工具运往境外。以上三种跨境运输形态涉及两用物项时均需向海关出具两用物项进出口许可证(出口方向许可证)。
两用物项在境内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或在上述海关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互相转移,无需办理两用物项进出口许可证,由海关实施常规监管。但是,当两用物项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向境外实际出口时,视为出口行为,须按规定申领并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这在实务中常被忽视——企业把受控货物先报入保税物流园,认为进入园区时已完成进口申报便不再受控,待后续从园区销往国外时未按两用物项办理出口许可,从而触发违规。
同理,若两用物项从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场所进口至境内非特殊区域(内销),则按进口方向管理,涉及进口许可证管理的须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各地海关对不同类型特殊区域的系统布控力度略有差异,但法定要求是一致的:凡是两用物项实际跨越关境出入国境(包括从保税区出去到境外),均须受许可证管理。
再出口不仅是许可证问题,还涉及zui终用户和zui终用途审查。根据《出口管制法》及《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出口经营者应当向进口商索取zui终用户和zui终用途证明文件,核实zui终用户所在国(地区)是否属于联合国安理会决议列明的制裁对象,是否属于我国宣布禁止或限制及两用物项出口的目的地。若再出口的zui终用户存在扩散风险、或zui终用途涉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研发生产,即便物项本身已获原出口国许可进入我国,也不得再出口,并应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报告可疑情况。
企业在承接转口或再出口订单时,应要求境外买方提供盖章的zui终用户声明(End-UserCertificate)与zui终用途说明,声明货物不会被转售至敏感国家或用于敏感用途。若买方拒绝提供或文件内容含糊,建议暂停交易并咨询商务主管部门。对于已核发出口许可证的再出口业务,报关时除许可证外建议随附zui终用户证明文件复印件备查。
部分企业为避开再出口许可要求,企图将两用物项先运至第三国(非管制目的地)再转运至zui终目的国,或以拆单、更换品名、涂改型号等方式掩盖物项的受控属性。此类行为若被认定为逃避许可证管理及海关监管,可按未经许可出口管制物项予以行政处罚;若存在伪报品名、瞒报成分、夹藏等逃避海关监管情节且达到追诉标准,可能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司法机关在判断主观故意时会综合考量交易背景、运价异常、单据造假痕迹、买卖双方沟通记录等因素。
此外,《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规定,以改造、拆分为部件或组件等方式规避许可出口两用物项的,同样依照未经许可擅自出口论处。因此将整套受控设备拆成散件分批出口、或将受控化学品稀释至略低于阈值但附带浓缩工艺说明一并交付,均可能被视为规避行为。
办理两用物项过境、转运、通运时,运输工具负责人或代理人应在进境地海关填制过境货物申报单,明确标注货物为两用物项,并随附该批次货物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核阅后退还)及商业发票、装箱单、提单复印件。海关审核许可真实有效且物项与许可证载明内容相符后,方予核准过境运输。过境期间货物不得擅自开拆、改装、调换或移作他用,须按海关指定路线运输并在出境地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建议物流及贸易企业在订舱前即确认境外供应商所提供的两用物项是否在我国《管理目录》内,若属于目录内物项且需经中国过境或再出口,应提前协调境外发货人配合提供原出口国许可证复印件及我国所需申请材料,预留时间向商务部申请我国的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避免因无证导致货物在进境地口岸被暂扣或退运。
境外投资备案,外债备案登记审核,发改委立项,外债备案登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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