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社保代缴,休产假后能否合并享受当年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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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7-08-16 11:29

详细介绍

    广州社保代缴,广州劳务派遣,休产假后能否合并享受当年年休假?

  

  商女士是某旅游公司的导游,2016年10月生育,开始休产假。2017年4月,商女士休满了188天产假


(含当地地方法规规定的3个月的奖励假期)。

  

  产假结束时,商女士向公司提出,因孩子需要照顾,希望将2016年度与2017年度的共10天年休假与


产假合并休完。公司认为,商女士在2016年已休了近3个月的产假,2017又休了3个多月的产假,不能再


享受带薪年休假。何况,公司业务繁忙,急需商女士返岗工作。

  

  那么,商女士休过产假以后,还能再享受带薪年休假吗?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享有的休假权利。《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


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


,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除了一般的法定98天产假外,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5条关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


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的规定,各地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生育


女职工奖励假期。

  

  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是指连续工作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劳动者,根据其累计工龄享受的一定时间


的带薪年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时间在1年以上的,有权享受年休假。这里的


“连续工作时间1年”包括三种情况:

  

  1

  

  本单位连续1年

  

  2

  

  其他用人单位已经连续工作1年

  

  3

  

  外单位与本单位连续相加满1年。

  

  年休假的天数根据职工的累计工龄来确定。

  

  但是,当劳动者享受了某些假期后,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安排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4条


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根据上述规定,请事假、病假以及享受寒暑假的职工,具备相应条件后,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如


果当年已经享受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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