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1973法令 vs. 欧盟(EU) No 10/2011:食品接触玻璃制品合规性要求的核心差异深度分析与实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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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1973法令 vs. 欧盟(EU) No 10/2011:食品接触玻璃制品合规性要求的核心差异深度分析与实务指南
在深入对比前,必须理解这两项法规的根本定位与适用范围。
1. 欧盟法规 (EU) No 10/2011:专为塑料而生
该法规是欧盟层面针对塑料类食品接触材料的统一“实施措施”。其全称明确为“关于拟与食品接触的塑料材料和制品的委员会法规”。它建立了塑料材料的授权物质清单(正面清单)、总迁移和特定迁移限值(SML)、符合性声明(DoC)等一套完整体系。关键点在于,该法规明确不适用于离子交换树脂、橡胶和硅胶,同样也不适用于玻璃、陶瓷、金属等材料。因此,仅凭符合EU 10/2011的测试报告,无法证明玻璃制品在法国的合规性。
2. 法国1973年法令及DGCCRF体系:非塑料材料的“守门人”
在欧盟框架法规(EC) No 1935/2004的原则下,各成员国可制定更严格的本国法规。法国1973年法令(Décret no 73-138)正是法国监管所有类型食品接触材料(包括玻璃、陶瓷、搪瓷、纸张、橡胶等)的基石性卫生法规。其核心原则是:在正常或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材料不得向食品中迁移任何可能危害人类健康、或导致食品成分发生不可接受改变、或导致感官特性劣变的物质。
对于玻璃制品,法国竞争、消费和反欺诈总局(DGCCRF)进一步通过 《2004年11月25日关于拟与食品接触的陶瓷、玻璃、水晶和玻璃陶瓷材料和制品的法令》(即DGCCRF 2004-64)等文件,给出了具体的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这套体系构成了法国市场对玻璃制品的强制性准入要求。
以下表格及详解将直观展示两项法规在管控玻璃材质时的核心区别:
表1:法国1973法令(DGCCRF体系)与EU 10/2011法规对玻璃材质要求核心对比
适用范围 | 玻璃、陶瓷、水晶、玻璃陶瓷、搪瓷、纸张、橡胶等非塑料材料。 | 仅适用于塑料及塑料制品(单层、多层、带涂层/印刷的塑料)。 | 出口法国的玻璃制品,必须依据法国法令进行测试和评估,EU 10/2011不适用。 |
模拟液体系 | 针对玻璃,通常采用4种模拟液:10%乙醇、3%醋酸、95%乙醇、异辛烷。重点关注总迁移测试,且未规定使用水或植物油作为模拟液。 | 使用A、B、C、D1、D2等五种模拟液,分别模拟水性、酸性、酒精性、脂肪性食品等不同情况。 | 测试介质完全不同。法国方法更聚焦于评估玻璃在酒精和酸性环境下的稳定性,而非全面模拟所有食品类型。 |
总迁移限值 (OML) | 同样采用 10 mg/dm² 作为总迁移的通用限值。但对于某些特定产品(如按食品接触面积比例计算的小型容器),评估方式可能有所不同。 | 10 mg/dm²(或针对婴幼儿产品等有特殊规定)。 | 限值单位一致,但测试条件和模拟液不同,导致实际测试结果和合规性判断标准存在差异。 |
特定迁移限值 (SML) | 重点关注铅(Pb)和镉(Cd)的溶出量。法国DGCCRF 2004-64明确规定了铅、镉的严格限值(如铅不得超过0.2 mg/L,镉不得超过0.02 mg/L)。对于其他重金属(如砷、锑等),虽未在法令中逐一列出明确SML,但受法国通用食品法原则约束,不得危害健康。 | 包含一个庞大的授权物质清单及对应的SML,涵盖了数百种可用于塑料的单体、添加剂等。对于玻璃中常见的重金属,无直接对应的统一SML。 | 管控重点截然不同。法国对玻璃的监管核心是重金属(尤其是铅、镉)的溶出风险,而非塑料中的化学添加剂。 |
测试条件(时间/温度) | 通常给出固定的测试条件,例如在70°C下浸泡2小时,以模拟苛刻使用场景。条件相对统一。 | 采用 “严苛预期接触条件”原则,根据食品类型和实际使用情况(如常温储存、热灌装、微波加热等)选择分级测试条件(时间、温度组合)。 | 测试严苛度评估逻辑不同。法国采用固定“高压”测试,而欧盟法规要求基于预期用途进行“个性化”风险评估。 |
符合性声明 (DoC) | 要求供应链各环节(生产商、进口商)确保合规,并准备技术文件,但早期法令对DoC格式规定不如欧盟法规具体。现代实践中,通常参照欧盟框架要求提供。 | 强制要求塑料材料的生产商或进口商提供详细的符合性声明(DoC),并保留支持性技术文件。 | 尽管依据法规不同,但提供符合性证明文件是进入欧盟(包括法国)市场的共同要求。 |
1. 模拟液选择:为何法国不测“水”和“油”?
这反映了法规制定的不同风险关注点。EU 10/2011作为塑料法规,需要评估塑料中各种添加剂向所有类型食品迁移的风险,因此模拟液体系全面。而法国法令基于对玻璃材料特性的深刻理解:玻璃本身化学性质稳定,其主要风险并非来自聚合物添加剂,而是玻璃原料或装饰釉料中可能含有的重金属(如铅、镉)。这些重金属在酸性(醋酸模拟)和酒精(乙醇模拟)环境下更易溶出,异辛烷则用于评估对油脂类物质的稳定性。因此,法国的测试方案更具针对性。
2. 重金属管控:铅、镉是焦点
法国DGCCRF对玻璃中铅、镉的迁移限值极为严格。这是因为历史上含铅水晶玻璃、或使用含铅/镉釉料装饰的玻璃器皿曾导致过严重的食品安全事件。相比之下,EU 10/2011的SML清单主要针对塑料,不直接适用于玻璃。这意味着,一份仅显示符合EU 10/2011中某些重金属SML的报告,完全不能证明该玻璃制品满足了法国对铅、镉溶出的特定要求。
3. 测试逻辑:固定条件 vs. 风险评估
法国法令的固定测试条件(如70°C/2h)提供了一种标准化、可重复的“及格线”测试,便于监管和一致性判断。而EU 10/2011的“严苛条件”原则更科学,但要求生产商明确产品的预期用途(盛装何种食品、在何种温度下接触多久),测试方案因而更复杂、成本也可能更高。对于玻璃制品出口商,必须按照法国法令规定的条件进行测试,才能获得DGCCRF认可的检测报告。

明确适用法规:立即确立认知——出口法国的玻璃制品,核心合规依据是法国1973法令及DGCCRF 2004-64等具体技术法规,而非EU 10/2011。
进行针对性检测:联系具备CNAS、CMA资质,且熟悉法国DGCCRF标准的检测机构(如中检集团CCIC等)。明确要求按照法国标准对玻璃制品进行检测,核心项目必须包括:
铅(Pb)、镉(Cd)迁移量测试(依据EN 12885等标准,使用4%醋酸等模拟液)。
总迁移测试(使用10%乙醇、3%醋酸、95%乙醇、异辛烷)。
感官测试(评估异味、色泽变化等)。
根据产品类型,可能还需进行耐热冲击、机械强度等物理性能测试。
准备技术文件与符合性声明 (DoC):即使法国法令早期版本对DoC规定不如欧盟细化,但按照欧盟实践和客户要求,应准备完整的技术文件,包括:
产品描述与规格。
所用玻璃材料的成分声明(特别是确保无铅、镉等有害物质故意添加)。
符合法国DGCCRF标准的检测报告。
安全评估结论。
产品使用条件说明。
签署符合性声明。
应对泛欧市场:补充测试以覆盖德国LFGB等要求
虽然符合法国法令通常能被欧盟其他成员国认可,但若产品计划销往德国等市场,需注意德国LFGB法规可能对镉等其他重金属有更明确或更严格的要求。为大化市场准入范围,建议在与检测机构沟通时,一次性补充测试镉、砷、锑等重金属的迁移量,以同时满足法国、德国乃至欧盟的潜在监管期望。
对于食品接触玻璃制品而言,法国1973法令与EU 10/2011法规是两套独立并行、目标材质迥异的监管体系。将两者混淆,试图用塑料法规的测试报告“通关”法国市场,是行不通且高风险的做法。作为工厂负责人,您的合规策略必须清晰:以法国1973法令及DGCCRF具体技术指南为纲,进行针对性的检测与文件准备。唯有如此,您的产品才能牢固建立安全信誉,顺利进入法国并稳健拓展欧洲市场。
记住核心要点:对于玻璃,EU 10/2011是“旁观者”,法国1973法令才是真正的“裁判员”。

DGCCRF2004/6,法国DGCCRF,No.2004/64,DGCCRF检测,DGCCRF认证
食品接触材料检测,有害物质检测,电池相关检测,环境安全检测,电子电器产品和材料可靠性,商城质检,环境检测、金属材料分析,纺织品、鞋类、皮革检测,玩具产品检测,建材与轻工产品检测,食品、药品、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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