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海关总署公告 2020 年第 129 号及实际清关操作要求,进口危险品清关申报单证可分为基础贸易单证、核心专属单证和特殊品类补充单证三类,具体如下:
基础贸易单证
这类单证是所有货物进口报关的通用必备文件,且需清晰标注危险品的 UN 编号、危险类别、包装等级等关键信息,确保与后续专属单证信息一致:
提单:由运输方出具,明确货物运输的核心信息,如收货人、货物数量、运输路线等,是货物到港提货和报关的重要凭证;
合同、发票、装箱单:合同需注明供需双方关于危险品进口的约定条款;发票需清晰列明货物单价、总价、币别等贸易金额信息;装箱单需详细标注货物的净毛重、包装规格、装箱方式等,方便海关核对货物实际情况。

核心专属单证
这类单证是针对危险品的特殊属性设置的,是清关审核的核心依据,缺一不可:
《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需由进口企业如实填写并提交,声明货物符合我国关于危险化学品的国家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是海关核验货物合规性的基础文件;
中文安全数据单(MSDS):需包含 16 项标准内容,涵盖化学品及企业标识、危险性概述、成分信息、急救措施、消防措施等关键内容,确保相关人员能清晰了解货物危险特性及应急处理方式;
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样本:散装产品除外,标签需符合 GB 15258 - 2009 标准,标注危险象形图、警示语、UN 编号、危险性说明等信息;
抑制剂 / 稳定剂情况说明:若货物运输或存储过程中需要添加抑制剂、稳定剂来保障安全,需额外提供添加物质的名称、数量等详细说明。
特殊品类补充单证
针对部分管控严格的危险品,需额外准备专项审批或鉴定单证,否则无法完成申报:
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若货物危险属性不明确,需委托海关认可的机构出具该报告,明确货物危险类别和特性,作为归类和申报的重要依据;
进口许可证:易制毒、易制爆类危险品需提供公安部门审批的许可证;有毒化学品需准备生态环境部门核发的进口许可;涉及两用物项的危险品需办理商务部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
包装相关鉴定文件:若货物采用专用危险品包装,需提供 UN 包装认证证明,如《入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证明包装符合运输和存储的安全要求;
其他专项单证:含放射性的危险品需附带放射性检测报告;若需享受关税优惠,需补充原产地证;用作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危险品,还需准备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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