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供应商投诉请求认定A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中标无效。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检测报告超出了该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范围。那么,能否由此认定A供应商提供了虚假材料?
政府采购业内人士认为,可以认定A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报告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予以扣分,但不能由此认定A供应商提供了虚假材料。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虽然不在其批准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但并不表明A供应商明知检测报告虚假仍故意提供,而且A供应商也并没有伪造、篡改检测报告。政府采购领域中的 “虚假材料”是指供应商为谋取中标(成交),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与实际情况不符,伪造、篡改或隐瞒关键信息的各类文件、数据、证书、证明等资料。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第三十二条规定,只有经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的根据。本案例中,财政部门基于调查所获的现有证据仅能证明A供应商投标所用的检测报告无效,暂无证据证明A供应商存在对检测报告进行变造、伪造或篡改等行为,A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的相应证据材料不足。
综上,财政部门认定A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依据94号令第三十二条规定,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但并没有认定A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财政部门的处理决定合法合规。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国家市监总局令第38号)
第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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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信息咨询。(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 检测服务(不含限制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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