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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司法部会同商务部等部门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草案)》,于2024年9月18日经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问: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答:《条例》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主要遵循以下思路:一是统筹发展和安全,既要实现对两用物项出口的有效管制,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也要打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制度环境,促进两用物项合规贸易,实现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二是遵循出口管制法并吸收现行行政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构建统一高效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制度。三是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立足国情健全与国际通行规则相协调的出口管制制度,既解决当前我两用物项出口管制面临的主要矛盾,又满足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需要。四是结合新形势新要求,根据出口管制法等法律,细化实化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具体制度措施,提升监管效能。
问:《条例》制定中征求意见的情况如何?
答:在《条例》制定过程中,起草部门严格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有关要求,按程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在研究起草阶段,商务部通过书面征求意见、赴地方开展实地调研、走访企业、召开专家座谈会等方式,深入了解有关部门、相关企业、商会、协会、院校专家和律师的意见,并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相关企业、商会、协会、外国政府和驻华机构等提出的近600条意见逐条认真研究,充分采纳合理意见。收到送审稿后,司法部先后四轮征求中央有关单位、地方人民政府、企业等100多家单位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听取有关商会协会意见,在此基础上,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逐条认真研究,尽可能予以吸收采纳,反复修改完善形成草案,按照立法程序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后公布施行。可以说,《条例》广泛吸纳了各类意见建议,是各方面智慧的结晶。

答: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是做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的行动指南,十分重要。对此,《条例》在总则中作出明确规定: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际和平,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完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管理和服务,提升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治理能力。两用物项的出口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
问:请介绍一下《条例》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管理体制的规定。
答:《条例》保持了现行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管理体制的稳定,根据出口管制法的规定,对有关机构和部门职责予以明确:一是国家出口管制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组织、指导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统筹协调两用物项出口管制重大事项。二是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国家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有关工作。三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有关工作。四是海关依法在口岸具体负责查验放行。
问:《条例》对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和实施临时管制等制度措施作了哪些完善?
答:出口管制法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出口管制制度,通过制定管制清单、名录或者目录(统称管制清单)、实施出口许可等方式进行管理。《条例》以出口管制法为基础,细化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制定和调整的程序,要求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及时公布清单,并在制定、调整过程中以适当方式征求有关企业、商会、协会等方面意见,必要时开展产业调查和评估。此外,《条例》还细化了实施临时管制的程序性要求,规定了实施临时管制的次数和期限,以及对实施临时管制的评估要求。目前,商务部正在制定统一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将与《条例》同步实施,未来将保持动态调整,更好服务发展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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