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关两用物项进出口的规定
两用物项是指既有民用用途,又可能被用于军事目的或提升军事潜力,尤其涉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货物、技术和服务。针对两用物项的进出口,商务部提供了全面且详细的解释,以下是基于商务部QA的整理:
一、核心定义与法律依据
双重用途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两用物项包括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技术资料,这些物项既可用于民用领域(如工业生产、科研),也可用于军事目的或增强军事能力。例如,易制毒化学品(、等)和监管化学品(、二氯化硫等)均属于两用物项范畴。
法律框架:2024年9月30日发布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整合了我国分散的出口管制制度,明确以《出口管制法》为基础,构建统一的管理体系。该体系旨在统筹国家安全与贸易便利化,强化防扩散国际义务履行。
二、管控范围与措施

出口管制对象:两用物项的出口管制不于传统贸易性出口,还包括对外赠送、展览、合作等非贸易性转移行为。
管理机制: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主导两用物项的出口管制工作,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和合规指南,要求企业完善内部管控。同时,实施许可证制度,对终用户和终用途进行审查,确保两用物项不被用于军事目的或提升军事潜力。
三、商务部QA详解
货物属于两用物项,报关时未交验出口许可证件,出口经营者“补办”许可证件的,是否还构成“未经许可出口”?
答案:已构成“未经许可出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口两用物项时,出口经营者必须在海关申报时交验由商务部颁发的出口许可证件。若出口经营者在海关申报时未取得对该批次货物的出口许可证件,或提交其他批次货物的出口许可证件,均构成“未经许可出口”。即使出口经营者在报关后提出出口许可申请并取得许可证件,也不影响“未经许可出口”的性质。
出口经营者提出物项咨询后,获得“不属于两用物项”的答复,是否可以直接出口?
答案:不可以直接出口。商务部根据出口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作出的答复,仅是对有关物项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的判断,并非对实际拟出口物项“无需办理许可证件”的认定。出口经营者在实际出口时,仍需根据实际出口情况判断是否应申请出口许可。若故意以答复函代替出口许可证件办理通关,将依法依规严厉处罚。
海关商品编号是否可以作为判定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的依据?
答案:海关商品编号不是判定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的依据。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是确定两用物项范围的基本依据,不以管制物项是否配备海关商品编号为条件。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等部门发布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为每个管制物项编配了独立的管制编码,这是商务部进行物项归类和审批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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