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消费者”具备特点
1.对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相同种类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及其常用设计手法具有常识性的了解。
2.对外观设计产品之间在形状、图案以及色彩上的区别具有一定的分辨力,但不会注意到产品的形状、图案以及色彩的微小变化。
怎么判定
联邦巡回法院CAFC认为,对于与外观设计不完全相同的被诉产品,可以认定侵权的前提是,被诉产品与外观设计必须在装饰性而非功能性方面具有同等性。
对此,如果把自己产品的外观特征跟类似的有外观专利保护的产品做出明显的外观设计方面的差别,就可以规避掉外观专利侵权的风险。
判定考量方向
(1)专利的装饰性外观设计
(2)现有技术中存在的设计
(3)被诉产品
商标,专利,版权,VAT注册
一般经营项目是:商标、版权、专利等相关知识产权代理及咨询;法律咨询(不含限制项目,涉及审批事项的,须获得有关批准文件方可经营);商务信息咨询(不含证券、期货、保险及其它金融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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