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法秩序统一理论的场域下,刑事法与前置法的实体法衔接问题已有充分讨论,学界普遍采行缓和的违法一元论立场,主张“一般违法性+可罚的违法性”的二重判断构造。不过,这一理论范式在程序法层面却呈现研究空白。必须指出,作为整体的法秩序不仅包括实体法,也包含程序法。特别是在行政犯的场域下,刑法居于从属地位、后置地位,需要具备前置法的违法性才能进一步考察行为的刑事违法性,而这一判断不仅包括实体问题,也包括程序问题。
走私犯罪是典型的行政犯,《刑法》并未规定走私行为的构成要件,关于走私的判断应当回归到《海关法》第八十二条予以认定。《刑法》也未规定两用物项的构成,对于两用物项的判断,既需要按照《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规定的商品描述等内容对货物是否属于两用物项进行实质认定,也应当遵循其规定的程序。刑事追诉程序的启动须以前置行政调查程序的完成作为必要条件,这不仅体现为对涉案行为行政违法性的确认,更要求相关物项的鉴别必须具备《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证据资格。如,进一步判断是否构成走私犯罪(刑事实体法)、相关鉴别结论是否具备证据资格等(刑事程序法)。

且,海关在履行进出口货物查缉工作的职能时,通常是先发现异常情况,对异常情况进行调查,进一步去判断是进行行政处罚还是刑事立案,进而形成不同的处理路径。而对异常情况的调查尚处于行政程序当中,也就应当遵循法定的调查程序。同理,海关发现出口货物可能涉及两用物项出口管制,需要先通过行政调查程序进行初步调查,那也就应当遵循行政调查程序的规定。
无论是从规范体系还是法理依据出发,出口货物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的判断均应当遵循前置法的实体法规范及程序法规范。即,海关认为出口货物可能属于出口管制范围的,仅有权向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提出质疑以及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组织鉴别,而不能自行判断或者委托机构进行鉴定。
诚然,在两用物项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对于日益增多的涉两用物项案件,全都由商务部进行认定可能面临不现实、不经济、不可行的质疑。不过,经济效益上的质疑不应该带来合法性的妥协,而应当推动制度、规则的健全。未来两用物项的鉴别可以参考固体废物的鉴别,由主管部门推荐鉴别机构并制定鉴定程序,海关可以据此委托特定机构进行鉴别。但在此之前,法定程序不应突破。
物品被海关扣押并判定涉及两用物项时,需根据具体情况及法律法规处理,主要流程包括审查调查、依法处置、特殊情况处理及注意事项。具体如下:
审查与调查
海关会首先对货物进行详细审查,包括物理检查、核实进出口许可证及技术资料等文件,并调查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此环节旨在确认货物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是否需缴纳税费或罚款。若货物涉及两用物项,海关会重点核查其是否符合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
依法处理
超期未报关或放弃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条,进口货物超三个月未申报或收货人声明放弃的,海关将依法提取变卖。所得价款扣除费用后,余款一年内可申请发还;若属国家限制进口且无许可证的,不予发还。逾期无人申请或不予发还的,上缴国库。
涉嫌走私或违规:若货物涉嫌走私,海关经调查核实后将依法没收,并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若违反两用物项进出口管理规定,海关将根据法规处罚,如罚款、没收货物等。此类情况需重点配合调查,避免法律风险升级。
符合退运条件:因不符合规定、错发或误卸需退运的货物,海关将协助办理退运手续,退至正确目的地或原产地。退运需提供充分证明材料,如合同、发票等。
海关质疑出口货物: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23号,海关收到发货人材料后,将判定是否需办理两用物项许可证件:
无需办理的,通知企业办理后续手续;
需办理的,货物不予放行并按规定处置;
无法判定的,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鉴别,并根据结论处置。

特殊情况处理
安全隐患或质量问题:若货物存在安全隐患或质量问题,海关可能采取销毁等措施消除风险,确保公共安全和国家利益。
无法清关或无人认领:此类货物海关可能根据规定拍卖、上缴国库或转交指定部门处理。
注意事项与建议
及时沟通:货物被扣押后,应第一时间与海关联系,了解扣押原因和处理流程。
准备材料:根据海关要求准备证明材料,如合同、发票、许可证等,证明货物合法合规。
积极配合:如实提供信息,协助海关调查和处理工作。
异议处理:若对海关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两用物项海关管制出口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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