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马来西亚商标注册:在先使用权抗辩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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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
- 2026-05-10 10:30

在先使用权抗辩并非简单的“我比你先用”,需同时满足三大严苛要件,缺一不可:
时间红线:使用行为必须发生在抢注方申请日之前。如重庆润通科技案中,企业通过2009年的报关单证明早于对方2010年的申请。
商标与商品同一性:使用的商标需与抢注商标相同或近似,且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
“一定影响”的门槛:这是胜诉关键。需证明在抢注前,商标已在马来西亚市场建立了消费者认知。注意:无需达到“驰名”程度,但需有真实的销售数据、广告投放或参展记录。
马来西亚法院(如吉隆坡高等法院)对证据的采信极度看重官方文件。企业在构建抗辩体系时,需遵循以下优先级:
| 官方单据 | ⭐⭐⭐⭐⭐ | 海关报关单、提货单(含商标明细) | 仅提供自制发票,无官方背书 |
| 商业合同 | ⭐⭐⭐⭐ | 与当地经销商的销售协议、订单 | 合同未明确标注商标字样 |
| 宣传物料 | ⭐⭐⭐ | 本地媒体广告、展会照片、产品目录 | 仅提供中国国内宣传证据 |
| 使用规模 | ⭐⭐ | 小批量试销也可认定“首次使用” | 认为必须大额销售才算使用 |
策略要点:若遭遇抢注方起诉侵权,切勿慌张。应立即启动“撤销注册+侵权抗辩”双轨制:一方面向MyIPO申请撤销抢注商标(依据《商标法》第45条),另一方面在诉讼中主张在先使用权(依据第59条),要求法院允许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并附加区别标识。
市场未动,商标先行:在产品进入马来西亚前6-12个月即提交申请,利用6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巴黎公约成员国)抢占先机。
防御性注册:除核心类别外,在关联类别(如第35类广告销售、第42类技术服务)同步注册,防止“搭便车”。
证据留存机制:建立“销售-广告-维权”全链路档案库,每半年留存一套完整的使用证据,以防不时之需。
总结:在先使用权是法律赋予诚实经营者的“后悔药”,但其门槛在于证据的完整性与时间节点的精准性。利用海关数据、官方单据构建无可辩驳的证据链,是重庆企业在马来西亚商标战中反败为胜的核心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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