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马来西亚商标注册:在先使用权抗辩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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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6-05-10 10:30

详细介绍-

品牌
登尼特企业服务公司
业务类型
一对一服务
服务类型
商标注册
服务类型2
专利注册
服务类型3
版权申请
服务类型4
海外商标注册
经验
27年代办经验
服务优势
无隐形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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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规合同可开票

在“注册在先”原则主导的马来西亚商标法体系中,重庆企业常面临核心商标被当地经销商或竞争对手抢注的危机。马来西亚《2019年商标法》虽以注册确权为基础,但为平衡公平竞争,特别设立了“在先使用权”抗辩制度。这不仅是防御武器,更是夺回商标的“黄金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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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核心逻辑:不仅是“先用”,更是“影响”

在先使用权抗辩并非简单的“我比你先用”,需同时满足三大严苛要件,缺一不可:

  1. 时间红线:使用行为必须发生在抢注方申请日之前。如重庆润通科技案中,企业通过2009年的报关单证明早于对方2010年的申请。

  2. 商标与商品同一性:使用的商标需与抢注商标相同或近似,且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

  3. “一定影响”的门槛:这是胜诉关键。需证明在抢注前,商标已在马来西亚市场建立了消费者认知。注意:无需达到“驰名”程度,但需有真实的销售数据、广告投放或参展记录。

二、 实战策略:证据链的“铁桶阵”

马来西亚法院(如吉隆坡高等法院)对证据的采信极度看重官方文件。企业在构建抗辩体系时,需遵循以下优先级:

证据类型效力等级关键作用常见误区
官方单据⭐⭐⭐⭐⭐海关报关单、提货单(含商标明细)仅提供自制发票,无官方背书
商业合同⭐⭐⭐⭐与当地经销商的销售协议、订单合同未明确标注商标字样
宣传物料⭐⭐⭐本地媒体广告、展会照片、产品目录仅提供中国国内宣传证据
使用规模⭐⭐小批量试销也可认定“首次使用”认为必须大额销售才算使用

策略要点:若遭遇抢注方起诉侵权,切勿慌张。应立即启动“撤销注册+侵权抗辩”双轨制:一方面向MyIPO申请撤销抢注商标(依据《商标法》第45条),另一方面在诉讼中主张在先使用权(依据第59条),要求法院允许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并附加区别标识。

三、 防御性布局:避免陷入被动

  1. 市场未动,商标先行:在产品进入马来西亚前6-12个月即提交申请,利用6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巴黎公约成员国)抢占先机。

  2. 防御性注册:除核心类别外,在关联类别(如第35类广告销售、第42类技术服务)同步注册,防止“搭便车”。

  3. 证据留存机制:建立“销售-广告-维权”全链路档案库,每半年留存一套完整的使用证据,以防不时之需。

总结:在先使用权是法律赋予诚实经营者的“后悔药”,但其门槛在于证据的完整性与时间节点的精准性。利用海关数据、官方单据构建无可辩驳的证据链,是重庆企业在马来西亚商标战中反败为胜的核心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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