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三大优惠政策全解析:加计抵减、留抵退税、即征即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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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
- 2026-05-06 08:30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25年第7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等规定,现将增值税加计抵减、留抵退税及软件产品即征即退三大优惠政策的核心内容整理如下:
| 政策期限 |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
| 适用对象 | 先进制造业企业、集成电路企业 |
| 加计抵减比例 | 先进制造业企业: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 集成电路企业: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
| 资格认定 | 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具体名单由省级工信部门会同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
加计抵减额计算规则:
| 抵减前应纳税额=0 |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
| 抵减前应纳税额>0且大于当期可抵减额 |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应纳税额中抵减 |
| 抵减前应纳税额>0且小于等于当期可抵减额 | 以当期可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部分结转下期 |
注意事项: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发生转出的,应在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自2025年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起,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按以下规定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1. 制造业等4个行业(按月退税)
| 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 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
2.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
| 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申请退税前连续6个月新增留抵税额均>0,且第6个月新增留抵税额≥50万元 | 退还第6个月新增留抵税额的60% |
3. 其他纳税人
| 申请退税前连续6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0,且第6个月新增留抵税额≥50万元 | 新增留抵税额≤1亿元部分:退税60% 新增留抵税额>1亿元部分:退税30% |
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不符合第2项规定的,可按第3项规定申请退税。
适用条件(须同时满足):
| 1 | 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
| 2 |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
| 3 |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
| 4 | 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
1. 自行开发生产软件产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2. 进口软件本地化改造
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可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注意: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3. 受托开发软件产品
| 著作权属于受托方 | 征收增值税 |
| 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双方共同拥有 | 不征收增值税 |
| 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 | 不征收增值税 |
即征即退税额计算:
| 即征即退税额 |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 - 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 ×3% |
享受条件:
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 适用对象 | 先进制造业、集成电路企业 | 制造业等4个行业、房地产开发等 | 软件产品企业 |
| 政策核心 | 进项税额加计5%/15%抵减应纳税额 | 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 实际税负超3%部分退还 |
| 政策期限 | 2023-2027年 | 自2025年9月起 | 长期有效 |
| 是否影响留抵退税 | 可同时享受 | — | 与留抵退税互斥 |
| 1 | 政策互斥关系 | 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不得同时申请留抵退税;已享受留抵退税的,需缴回后方可申请即征即退 |
| 2 | 缴回后限制 | 缴回已退税款后适用另一政策的,自缴回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变更 |
| 3 | 进项构成比例 | 留抵退税计算时,需按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占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例计算 |
| 4 | 资格动态管理 | 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由工信部门动态管理,企业需持续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 |
| 5 | 单独核算要求 | 加计抵减和即征即退政策均要求单独核算相关进项税额和销售额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总结:增值税加计抵减、留抵退税和即征即退三大政策分别从不同维度为企业减轻税负。加计抵减适用于先进制造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留抵退税覆盖制造业等行业,即征即退则针对软件产品企业。企业应结合自身行业属性、纳税信用等级和业务特点,合理选择适用政策,注意政策间的互斥关系,确保合规享受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