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尔兰商标宣誓”在实务上通常指以《1938 年法定宣誓法》(Statutory Declarations Act 1938)为依据、按照《1996 年爱尔兰商标法》(Trade Marks Act 1996)及其实施细则提交给爱尔兰知识产权局(IPOI)的 Statutory Declaration(法定宣誓声明)。
本质:
书面事实陈述;
需在具备宣誓资格的见证人(Notary Public、Commissioner for Oaths、Peace Commissioner、执业律师等)面前签署;
宣誓人须对所陈述事实的真实性承担刑事责任(伪证罪)。
在下列典型场景中,IPOI 或法院只接受经宣誓的证据;未宣誓的文件往往被视为书面陈述,证明力远低于宣誓证据,甚至被直接排除:
获得显著性(Acquired Distinctiveness)
依据《商标法》第9 条,在固有显著性不足时,申请人须用使用证据证明商标已在相关公众中取得识别性。此类使用证据(销量、广告投入等)必须通过宣誓形式提交。
诚实并存使用(Honest Concurrent Use)、先前使用抗辩
适用《商标法》第12 条。证明在申请日前已善意并持续使用商标,也必须以宣誓证据形式提交。
异议、撤销、无效、非使用攻击程序
双方提交的所有文字证据(例如五年内真实使用证明)都需作成 Statutory Declaration,否则可能因程序性瑕疵被驳回。
商标权利的转让、变更或许可备案
Rule 39、Rule 40 要求对签署权/真实性存疑的文件,由受让人/许可人通过宣誓方式确认。
恢复、宽限及其他救济申请
例如逾期未缴续展费而恢复注册,申请人需宣誓说明迟延原因。
法院诉讼中采信
若商标案件进入高等法院,上述经宣誓的文件可直接作为宣誓证据(Affidavit-evidence)使用,避免重复宣誓。
核心目的:
• 提升证据的可信度与法律效力;
• 满足 IPOI 的形式要件,避免因证据瑕疵导致申请或程序失败;
• 在后续诉讼中形成可直接引用的正式证据,降低诉讼成本与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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