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是否需要宣誓
如果须向香港知识产权署(IPD)提交“证据”(e.g. 证明已使用、诚实并同时使用、因使用而取得显著性、答辩/撤销/无效程序等),依《商标规例》第78条,该证据必须以宣誓书(Statutory Declaration)或誓章(Affidavit)形式提交。
起草宣誓书
载明宣誓人身份(通常为权利人或知情员工)。
按时间顺序陈述相关事实(首次使用日期、销售额、广告费、推广渠道等)。
将支撑文件(发票、广告、网页截图等)编为“附件/Exhibits”,并于正文中引用。
预约及面见宣誓官
可向:
• 香港高等法院/裁判法院宣誓处;
• 太平绅士(Justice of the Peace, JP);
• 持牌律师/公证人;
• 驻外使领馆(如宣誓人在境外)。
宣誓人当面签署;宣誓官在同一页签字并加盖印章。
如在香港境外签署
需由当地公证人办理,并依《外交关系条例》/《海牙认证公约》加签或领事认证后使用。
向知识产权署提交
纸本或电子(e-TMR)连同相关表格(例如T6、T12、T13、T14 视程序而定)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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