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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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
- 2026-05-09 08:30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的转让“技术”、提供“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工信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工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二条第二项第二目规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Zui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下同)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称技术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