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西兰专利强制授权规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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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21 08:00
在新西兰,专利强制许可(Compulsory Licence)是一种特殊的法律机制,允许第三方在未经专利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合法地制造、使用或销售受专利保护的技术。
这一制度旨在平衡专利权人的独占利益与公共利益,防止专利权滥用(如垄断定价、不实施技术)。其法律依据主要源自《2013年专利法》(PatentsAct 2013)第13部分(第133条至第145条)。
以下是关于新西兰专利强制授权规定的核心简介:
1. 核心原则:Zui后手段强制许可不是随意申请的。新西兰法律明确规定,强制许可是“Zui后的手段”。
申请人必须首先证明已尽合理努力(reasonableefforts),试图在合理的商业条款下与专利权人达成自愿许可协议,但在合理期限内未能成功。
只有在谈判破裂后,才能向新西兰高等法院(HighCourt)提出申请。
2. 申请强制许可的法定理由根据《2013年专利法》,申请人通常需基于以下理由之一提出申请:
A. 公共利益需求 (PublicInterest)如果该专利技术对于新西兰的营养、健康、国防或其他关键经济部门至关重要,而专利权人无法满足国内需求。
例子:某种救命药物在新西兰急需,但专利权人拒绝供应或供应量严重不足。
B. 反竞争行为 (Anti-competitivePractices)如果专利权人的行为被认定为限制竞争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例如:通过拒绝许可来垄断下游市场,或进行捆绑销售)。
这通常需要结合新西兰《1986年商业法》(CommerceAct 1986)中的竞争法原则来判定。
C. 依赖性专利 (DependentPatents)如果第二项专利(改进型发明)的实施必然侵犯第一项专利(基础发明),且第二项专利相比第一项具有重要的技术进步和显著的经济意义。
在这种情况下,第二项专利的持有人可以申请对第一项专利的强制许可(反之亦然,第一项专利持有人也可申请交叉许可)。
D. 未实施或未充分实施 (Non-working orInsufficient Working)如果专利权人在新西兰境内未实施该专利,或未充分实施以满足guo内市场需求,且无正当理由。
注意:仅仅从国外进口产品通常被视为“实施”的一种形式,因此仅因“不在新西兰本地生产”而申请强制许可的难度较大,除非进口量无法满足需求。
3. 申请与裁决流程谈判前置:申请人必须先与专利权人进行善意谈判,并保留所有沟通记录作为证据。
向法院起诉:向新西兰高等法院提交正式申请(而非直接向知识产权局IPONZ申请)。这是一个法律诉讼过程。
举证责任:申请人负有沉重的举证责任,需证明:
已尽力谈判但失败。
符合上述法定理由(如公共利益、反竞争等)。
具备实施该专利的能力。
法院裁决:
若法院批准,将颁发强制许可令。
法院会明确许可的范围(jin限满足特定需求)、期限和地域(通常jin限新西兰guo内市场)。
非独占性:强制许可通常是非独占的(Non-exclusive),专利权人仍可自己实施或许可他人。
不可转让:除非连同相关企业一起转让,否则强制许可权本身不可单独转让。
4. 合理使用费 (Remuneration)即使获得强制许可,使用者也必须付费。
金额确定:费用由双方协商;若协商不成,由高等法院裁定。
标准:费用应反映该许可的经济价值,并考虑纠正反竞争行为的需要(如果是基于反垄断理由)。这笔钱必须支付给专利权人。
5. 特殊情况:使用 (Crown Use)除了上述由第三方申请的“强制许可”外,新西兰法律还规定了“使用” (CrownUse)(第172-178条):
权限:新西兰zheng府部门(Crown)为了公共服务目的(如国防、紧急卫生事件),可以直接授权自己或第三方使用专利技术,无需经过法院诉讼。
程序:只需通知专利权人并协商补偿金。若对补偿金有争议,再由法院裁定。
场景:这在公共卫生危机(如大流行病期间急需疫苗或药物)中比普通的强制许可更常用、更快速。
6. 现实情况与案例极少发生:在实际操作中,新西兰(以及大多数发达国家)极少颁发强制许可。
原因:
诉讼成本极高,耗时漫长。
举证难度大(特别是证明“反竞争”或“谈判失败”)。
大多数纠纷在诉前通过商业谈判解决。
更倾向于通过策略或“使用”条款来解决紧急需求,而非启动复杂的强制许可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