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境外企业投资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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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
- 2026-03-17 15:29
3、境外投资应在项目进展到哪一步的时候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
答: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项目实施前是指投资主体或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资产、权益(已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办理核准、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除外)或提供融资、担保之前。
4、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是否存在有效期?
答:有。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2年。如确需延长有效期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延长有效期的申请。
5、已核准/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申请延期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境外投资项目延期申报文件 2、附送以下文件:(1)投资主体注册登记证明文件或身份证明文件(2)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3)投资主体关于延期的有关投资决策文件(4)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6、已核准、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内容发生变化,是否需要申请变更?
答:已核准、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前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变更申请:1、投资主体增加或减少;2、投资地点发生重大变化;3、主要内容和规模发生重大变化;4、中方投资额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原核准、备案金额的20%,或中方投资额变化1亿美元及以上;5、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