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用消费品企业无进出口权,能否通过ODI在尼日利亚设销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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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彭埠街道新塘路672号中豪国际商业中心4幢10层 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4号龙通大厦17层
- 更新时间
- 2026-03-17 07:05
在中国制造业“出海”浪潮中,不少日用消费品企业——如生产小家电、家居用品、五金工具或快消品的中小厂商——希望直接开拓非洲Zui大消费市场尼日利亚。然而,一些企业因未办理进出口经营权备案,无法以自身名义报关出口,于是产生疑问:能否通过ODI(境外直接投资)?杭州赛威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在服务中小制造客户过程中指出:可以,但前提是构建“境内供货+ 境外签约”的真实商业闭环,而非仅用离岸公司作为收汇通道。
无进出口权企业虽不能直接出口,但可通过以下结构实现合规出海:
境内主体(中国工厂或贸易公司)作为实际供货方,按内销向境外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依法纳税;
境外销售公司(如尼日利亚本地注册的Ltd公司)由境内企业通过ODI投资设立,负责与当地商超、批发商或电商平台签约并收款;
出口报关由具备资质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完成,注明实际发货人为境内主体。
此模式下,不依赖进出口权,不申请退税,却能形成可验证、可持续的跨境交易链。
在申请ODI时,需清晰说明:
境外公司职能为“西非市场品牌推广与渠道销售”,非投资或金融活动;
资金用途包括“公司注册、样品国际寄送、本地仓储租赁、营销推广及合规运营费用”;
所有产品由中国工厂生产,品控、包装、供应链由境内统一管理;
不涉及敏感行业或技术输出。
审核关注的是“是否真实经营”,而非“是否有进出口权”。
不得“买单出口”:报关发货人必须与境内供货方一致;
避免个人账户代收货款:资金应进入境外公司对公账户;
保留完整证据链:包括供货协议、物流单据、客户合同、付款凭证;
境外公司需有合理本地支出:如雇员工资、仓库租金、广告投放等,避免“空壳”嫌疑。
日用品标准化程度高,适合通过本地销售公司建立品牌信任;
ODI架构可支持与尼日利亚大型零售商(如Shoprite)或本土电商平台合作;
利润可留存在境外用于再投资,或通过合规分红回流。
杭州赛威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为企业提供:
ODI可行性评估与境外公司职能定位;
境内外角色分工与交易逻辑构建;
材料表述优化与监管沟通话术支持;
结合国家关于中小企业“抱团出海”及中非经贸合作政策的申报策略建议。
典型案例:一家浙江小家电企业原通过代理出口至拉各斯,利润微薄。经辅导后以境内公司为主体申请ODI,在尼日利亚设立销售公司,明确“产品由中国工厂直供,境外负责西非渠道拓展”,顺利获批并实现自主品牌落地。
没有进出口权,不等于不能做外贸。通过ODI设立境外销售公司,日用消费品企业完全可构建“中国智造、本地销售、合规收汇”的轻量出海模式。杭州赛威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将持续以专业能力,助力更多中小制造主体——小商品,大市场;中国造,非洲销——Essi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