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乙烯-乙酸乙烯酯聚合物食品接触材料出口欧盟的标签与符合性声明技术指南
- 供应商
- 中科技术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 认证
- 发证机构
- 中检集团CCIC、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资质要求
- CNAS、CMA
- 检测周期
- 5-8个工作日
- 手机号
- 13538113533
- 经理
- Vincent
- 所在地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塘岭路崇文花园4号金骐智谷大厦,惠州实验室: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开城大道金海港商务楼
- 更新时间
- 2026-03-18 08:38
随着全球贸易一体化的深入,我国生产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Food Contact Materials,FCMs)大量出口至欧盟市场。欧盟拥有全球为严格和系统的食品接触材料法规体系,其核心框架法规为 (EC) No1935/2004,而针对塑料类材料的具体规范则集中体现在 (EU) No10/2011(及其后续修订版)中。
乙烯-乙酸乙烯酯聚合物作为一类重要的软质塑料材料,广泛应用于食品包装、餐垫、冰格、保温袋内衬、儿童餐具等制品。为确保这些制品在欧盟市场的合法流通,并保障欧盟消费者的健康安全,生产商与出口商必须严格遵守上述法规关于标签(Labelling)与符合性声明(Declaration of Compliance, DoC)的强制性要求。本指南旨在对此进行详细解读与技术澄清,以避免因文件缺失或信息不符而导致的市场准入失败及经济声誉损失。
二、 核心法规要求解析1. 框架法规 (EC) No 1935/2004 的统领性规定
该法规确立了所有食品接触材料的通用要求,其第15、16条明确规定了可追溯性和符合性声明义务:
可追溯性:在生产、加工和分销的所有阶段,必须建立系统与程序,以确保材料与制品可被追溯。
符合性声明:行业经营者必须提供书面声明,确保其产品符合法规要求。此声明是产品投放市场的必备法律文件。
2. 专项法规 (EU) No 10/2011 的具体化要求
本法规是塑料类FCMs的“操作手册”,其中第15条(标签)与第16条(符合性声明) 对EVA等塑料制品提出了详尽且具有强制性的规定。
三、 面向终消费者的标签要求(基于 (EU) No 10/2011 第15条)标签是直接传达给消费者和用户的安全使用信息载体。对于EVA食品接触制品,其零售包装或制品本身(如可行)必须包含以下清晰、易读、不可磨灭的标识:
1. 食品接触标识:
必须标注 “用于食品接触” 字样,或使用欧盟通用的“杯叉”标志 。
建议: 为满足多语言市场需求,建议同时使用“杯叉”标志和英文“For foodcontact”字样。
2. 使用说明与限制:
这是标签的核心安全信息部分,必须根据材料的特性及模拟测试结果明确标注。对于EVA材料,需特别注意:
接触食品类型:可注明适用的食品类型(如“仅用于水性食品”、“适用于脂肪性食品”等),若已通过全面迁移测试符合所有模拟物要求,则可标注“适用于所有食品类型”。
使用温度与时间:必须明确标注允许的高使用温度和长接触时间。例如:“高使用温度:70°C”,“长接触时间:2小时(热接触)”或“长期室温接触”。
特殊使用禁令:对于不适用于某些加工条件的制品,必须清晰警告。例如,若制品未设计用于微波加热,则必须标注“不可微波加热” 或带有划叉的微波炉图标。
重复使用声明:若设计为一次性使用,应注明“一次性使用”。若可重复使用,应提供清洁指导(如“可手洗”)。
3. 生产者信息:
应标注生产商或进口商在欧盟内的名称、地址,以确保可追溯性。
表1:EVA食品接触制品标签要素核查表
食品接触标识 | “用于食品接触”字样或“杯叉”标志 | 建议两者并用,以符合不同成员国习惯 | 是 |
使用条件 | 高使用温度 | 如:40°C, 70°C, 100°C (需基于测试) | 是 |
长接触时间 | 如:<30分钟(热接触),长期储存 | 是 | |
食品类型 | 如:水性、酸性、酒精性、脂肪性食品 | 是 (需明确或声明“所有类型”) | |
使用限制 | 特殊加工禁令 | 如:“不可微波加热”、“不可用于烤箱” | 若适用,则为是 |
重复使用性 | 一次性或可重复使用 | “一次性使用”或“可重复使用,建议手洗” | 是 |
可追溯信息 | 生产商/欧盟责任人信息 | 公司名称、地址(在欧盟境内) | 是 |
符合性声明是产品合规的“技术护照”,是供应链中各环节(生产商、经销商、进口商)传递合规责任的关键文件。它不随产品给消费者,但必须在产品上市前由行业经营者(通常是生产商)出具,并随货或在首次交付时提供给供应链下一环节的商业伙伴。

1. DoC的必备内容:
一份完整的EVA制品DoC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签发方信息: 签发声明的生产商或授权代表的名称和地址。
接收方信息(可选但建议): 声明所指向的客户名称。
制品标识: 清晰描述制品(如“EVA材质儿童用餐垫”,型号/批号)。
材料声明: 明确材料为“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并可根据(EU) No10/2011附件I列明其单体/起始物质信息(如适用)。
符合性声明: 明确声明该制品符合欧盟法规(EC) No 1935/2004和(EU) No10/2011的规定。
符合性条件与限制:详细说明确保符合性的使用条件,必须与标签信息及测试报告完全一致。包括:
允许接触的食品类型。
允许的高使用温度和时间。
其他特殊限制(如不可用于微波炉)。
测试依据:引用支持本声明的检测标准、测试报告编号及日期。这是DoC的技术核心。
签发日期与授权签字。
2. 支持DoC的关键检测项目:
为确保DoC内容的真实性,EVA制品必须依据(EU) No 10/2011进行以下核心测试,报告结果需满足法规限量要求:
全面迁移测试:在声明的严苛使用条件下(如高温度、长时间),使用指定的食品模拟物进行测试,评估非挥发性物质总体迁出量。
特定迁移限量测试:检测EVA中可能使用的特定添加剂(如抗氧化剂、滑剂)的迁移量,必须符合附件I的限量要求。
残留量/QM限值符合性: 确保材料中受限物质的残留量不超过法规规定的QM限值。
感官测试: 确保制品不会将异味或味道转移至食品中。
表2:EVA制品符合性声明(DoC)核心内容框架
1. 签发信息 | 生产商全称、地址、联系方式。声明签发日期。 | 法规责任主体 |
2. 产品描述 | 产品名称、型号/货号、材质(EVA)、简要描述及图示(可选)。 | 确保产品唯一可识别 |
3. 符合性声明 | 郑重声明:本产品符合法规(EC) No 1935/2004及(EU) No 10/2011(及其新修订)的所有适用要求。 | 标准法律措辞 |
4. 符合性条件与限制 | - 食品类型: [如:所有食品类型,或具体说明] | 必须与产品标签及测试条件严格一致 |
5. 符合性依据 | - 参照标准: (EU) No 10/2011 | 技术核心,是市场监管查验的重点 |
6. 签发授权 | 授权签字人姓名、职位、手写或电子签名。 |
3. 保存与提供义务:
保存期限:DoC必须自该批次产品后投放欧盟市场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提供对象:应随货或于首次交付时提供给购买该产品的欧盟进口商或下游经销商。
语言要求: 通常要求使用成员国主管当局能够理解的语言,实践中普遍使用英语。
作为检测实验室,我们为企业提供符合欧盟法规的检测服务,是生成有效DoC的基石。我们对企业的建议如下:
“检测先行,声明后立”:在产品设计定型后、批量生产出口前,即应送样至具备资质的实验室(如本实验室),依据声明的使用条件进行全套合规性检测。
确保信息一致性的“金科玉律”:产品实际成分与工艺、检测报告中的测试条件、符合性声明中的使用限制、终产品标签上的说明,这四者必须保持一致。任何矛盾都将导致合规性被质疑。
动态更新机制: 密切关注(EU) No10/2011的修订案(如新增物质限制、调整迁移测试规则),一旦材料配方、工艺或法规发生变化,需重新评估产品合规性并更新DoC。
建立完整技术文件:除DoC外,建议企业建立包括原材料规格、供应商DoC、生产记录、检测报告、标签样板在内的完整技术文档,以备欧盟市场监督机构的“符合性评估”查验。
对于出口至欧盟的EVA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符合性声明和产品标签是其合法市场准入不可分割的“两条腿”。DoC是面向监管和商业伙伴的技术合规证明,而标签是面向消费者的安全使用指南。两者均必须严格依据(EU)No 10/2011的规定,并建立在科学、准确的检测数据基础之上。
缺失DoC、DoC信息不全或与标签/实物不符,将被欧盟海关及市场监管机构判定为不合规产品,导致扣留、拒入、召回乃至处罚。因此,生产企业必须将此作为质量体系的核心环节加以管理,并依托检测实验室的技术支持,方能稳健拓展欧盟市场,规避贸易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