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火灾危险性鉴定 甲乙丙丁戊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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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新基村新基大道东1号(2号厂房)1楼自编102房(注册地址)
- 更新时间
- 2026-03-23 07:09
危险化学品火灾危险性可根据生产过程中使用或加工物质的特性,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具体鉴定标准如下:
闪点<28℃的液体:如汽油、煤油等易燃液体。
爆炸下限<10%的气体:如氢气、甲烷等易燃气体。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如、硝化棉等。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如金属钠、电石等。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如、高锰酸钾等。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如、樟脑等。
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等于或超过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如某些高温下的化学反应过程。
闪点≥28℃至<60℃的液体:如柴油、原油等。
爆炸下限≥10%的气体:如氨气、一氧化碳等。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如硝酸铜、铬酸钾等。
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如、镁粉等(但需注意,某些特定条件下的、镁粉可能归为甲类)。
助燃气体:如氧气、氯气等。
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60℃的液体雾滴:如铝粉、煤粉等。
闪点≥60℃的液体:如润滑油、机油等。
可燃固体:如木材、纸张、棉麻等。
对非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热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如金属锻造、玻璃熔化等。
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它用的各种生产:如锅炉房、燃气轮机等。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如水泥、陶瓷等。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如砖瓦、砂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