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办理期限是何时?答: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期限为次年
1月1日到次年3月3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
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问:2.同时取得工资薪金综合所得,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是否还可减除6 万元费用、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
不得重复申报减除。问:3.生产经营过程中无法区分家庭支出与生产经营支出的部分,能否在收入中进行扣减?答: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
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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