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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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建外SOHO西区18号楼12层
更新时间
2026-03-21 08:00

详细介绍-

一、涉及国家、国际组织及官方标志的商标

  1. 国家名称、、等标志

  2. 包括与我国国家名称、、、国歌、军旗、、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3. 示例:直接使用“中国”“五星红旗”作为商标。

  4. 外国国家名称、等标志

  5. 与外国国家名称、、、军旗等相同或近似的标志,除非经该国政府同意。

  6. 示例:未经法国政府同意,使用“法国”“法兰西”作为商标。

  7. 政府间国际组织标志

  8. 与政府间国际组织(如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近似的标志,除非经该组织同意或不易误导公众。

  9. 示例:使用“联合国”或其徽记作为商标。

  10. 官方标志、检验印记

  11.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近似的标志,除非经授权。

  12. 示例:使用“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标志作为商标。

  13. “红十字”“红新月”标志

  14. 与“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15. 示例:在医疗产品上使用“红十字”标志。

二、涉及歧视、欺骗或不良影响的商标

  1.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

  2. 包含贬低、侮辱特定民族的词汇或形象的标志。

  3. 示例:商标中含有“东亚病夫”等歧视性词汇。

  4.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

  5. 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产地、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的标志。

  6. 示例:在非有机食品上使用“chun天然”“有机”等词汇。

  7.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

  8. 包含暴力、淫秽、恐怖等内容,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标志。

  9. 示例:使用“暴力熊”“色情”等词汇或图像作为商标。

三、涉及地名的商标

  1.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

  2. 地名具有其他含义(如“凤凰”除指地名外,还有神话含义)。

  3. 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如“绍兴黄酒”中的“绍兴”)。

  4. 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如“青岛啤酒”)。

  5.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6. 例外:

四、其他禁止性规定

  1. 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2.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缺乏显著性,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3. 示例:使用“茶壶”作为茶具商标。

  4. 直接表示商品特点的标志

  5. 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缺乏显著性,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6. 示例:使用“优质”作为食品商标。

  7. 恶意抢注行为

  8. 明知或应知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仍出于不正当目的抢先注册的行为。

  9. 示例:抢注“泡泡玛特”等网红品牌商标。

五、法律后果

  • 禁止使用:若商标包含上述禁止性内容,商标局将直接驳回申请,已注册的商标可能被宣告无效。

  • 行政处罚:使用未注册的禁用商标,可能面临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制止、限期改正,并可能被处以罚款。

  • 民事责任:若禁用商标侵犯他人权利(如姓名权、肖像权),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国内商标注册资料,国内商标注册时间,国内商标变更,国内商标续展,国内商标注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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