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可通过该国商标局(原属局)申请马德里国际注册:
拥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
企业 / 组织:在成员国境内有实际经营地址、办公场所,非空壳注册。
证明:营业执照、办公地址证明、租赁合同、水电账单等。
拥有住所(居所)
个人:在成员国境内有长期居住地址(如居留、长期签证)。
证明:身份证、居住证、长期签证等。
拥有该国国籍
个人:为成员国公民。
证明:护照、身份证。
中国申请人(Zui常见)
企业:在中国有真实营业所(营业执照注册地 / 实际经营地)。
个人:中国国籍,或在中国有住所 / 营业所。
台湾地区法人 / 自然人:可通过中国商标局申请;香港、澳门目前需通过其他途径。
主体资格满足后,必须以原属局的基础商标为依托,不可凭空申请:
基于《马德里协定》成员国:基础商标必须是已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证)。
基于《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主流):基础商标可以是已受理申请(受理通知书)或已注册的商标。
一致性铁律:国际申请的商标图样、申请人名义 / 地址、商品 / 服务,必须与基础商标完全一致,范围不得超出。
资格:在中国有真实营业所(营业执照)。
原属局: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
基础:国内已受理或已注册的商标。
资格:中国国籍,或在中国有住所 / 营业所。
基础:以个人名义申请的国内商标。
资格:在中国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如中国子公司、分公司)。
不可仅以国籍 / 住所申请,必须有中国营业所。
台湾:可通过 CNIPA 申请,资格同大陆主体。
香港、澳门:不可通过 CNIPA,需以当地为原属局(如香港 IP 署)或通过其他成员国申请。
真实联系不可虚构:营业所 / 住所必须真实存在,WIPO 与原属局会核查。
原属局唯一:一个国际申请只能对应一个原属局,不可同时用多个国家作为原属局。
基础商标稳定性:国际注册后前 5 年,基础商标被无效 / 撤销,国际注册可能被 “中心打击” 失效。
指定国限制:马德里联盟成员国(115 成员,覆盖 131 国),非成员国需单国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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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登尼特隶属于香港登尼特集团,是集团块块发展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于2004年在北京设立,经过10余年的发展,北京登尼特已经从最初的分公司模式,发展成由,北京登尼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北京登尼特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两家专业公司组成的顾问机构。作为集团的一分子,秉承集团为企业建立一个无国界、跨行业、一站式、个性化的服务模式,为实现城际联营、产业融合而贡献自己的力量。北京登尼特业务介绍: 创业服务服务:注册认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