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典当行牌照转让-典当行变更时注意事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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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6-03-20 10:35

详细介绍-

浙江典当行牌照转让-典当行变更时注意事项要求



一、典当公司转让信息:

 

序号

项目

内容

1

公司名称

浙江XXX典当有限公司

2

注册地

宁波

3

注册资金规模

三千万

4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5

经营范围

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

股东结构

自然人+法人股

7

是否有经营许可证

8

是否实缴

9

有无对外投资

10

有无异常

11

是否开户报道

12

是否实际经营

13

有无债权债务

14

牌照优势

有少量保壳业务,有诉讼可剥离

15

股权转让情况

股权转让

二、并购流程

1、签订居间协议 2、买卖双方见面3、若无问题买卖双方签订收购意向协议 4、尽职调查:对公司做尽职调查:包括不限于财务,法律等 5、正式协议:尽调没问题签署股权转让协议6、地方金融监管变更法人、股东、高管等 7、股权变更:工商,税务,银行等变更;资料交接:交接公司所有材料;

三、典当行变更时应具备条件

(一)股权结构条件

1、典当企业股权变更后,其股权结构应符合相关规定,即应有2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2以上,或者第一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单个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

2、典当企业申请股权变更时,其原经商务部门批准的典当企业登记事项应与工商管理部门登记事项相一致。

(二)新增股东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新增股东或者增资股东应与新设典当企业对股东的要求一致。

2、新增法人股东原则上应经营满3年且Zui近2年实现盈利,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能力。应有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记录。

3、新增自然人股东应为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年满18周岁以上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无犯罪记录,信用良好,具备相应的出资实力。

4、新增股东或增资股东,其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金,未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三)典当企业申请股权变更时,应符合下列时限要求:

典当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应当与开业时间或者前一次增资相隔的时间在一年以上;原则上典当企业一年之内只允许股权变更一次。

(四)其他条件

1、典当企业股权转让同时申请变更业务的,注册资本金应当提高到《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Zui低限额。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Zui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Zui低限额为1000万元。

2、典当企业的注册资本Zui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3、典当企业股东转让股权时,协议双方应签定转让协议,并明确转让价格,《典当经营许可证》不得作价转让。

4、对典当企业对外转让股份达50%以上,或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严格审核,谨慎许可。控股股东转让全部出资额,同时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及股权结构等重大变更事项须严格审核,严禁典当企业借机变相集资吸储或倒卖经营资格。

5、涉及国有资本的,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

6、法人股东为上市公司的,应主动提供与典当业务相关联的有关材料和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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