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外资公司注销后,原来的公章如何合规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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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
- 2026-05-07 08:00
公司注销后,公章、财务章、发票章等须依法销毁,严禁私自留存或随意丢弃。
(一)法定销毁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企业注销后,印章须在公安机关指定的销毁点销毁,或交回登记机关统一处理。
(二)销毁流程
1 刻章店销毁:持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到原刻章备案的公安机关指定刻章店办理销毁。刻章店出具印章缴销证明。
2 自行销毁报备:部分地区允许企业自行销毁,但须留存销毁过程照片、视频及销毁证明,并向公安机关报备。
(三)违规留存的后果
1 被冒用风险:公章若被他人拾获冒用,公司虽已注销仍可能卷入纠纷。
2 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可对未按规定缴销印章的行为处以罚款。
(四)实操建议
1 与工商注销同步:领取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后,立即办理公章销毁,避免遗忘。
2 外资公司特殊处理:公章上如有外文,销毁时须向刻章店说明,确保销毁证明记载完整。
以上信息基于当前法规和政策,仅供参考,不构成承诺,具体操作请以北京登尼特顾问的指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