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商标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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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6-05-08 08:00

详细介绍-

一、法律依据

主要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第四十五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chi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二、申请主体

任何人:针对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禁用标志)、第十一条(缺乏显著性)、第十二条(功能性三维标志)或以欺骗/不正当手段注册的情形。

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针对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如著作权、姓名权、企业字号、chi名商标等)或违反相对理由条款的情形,需在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恶意抢注chi名商标除外)。

三、常见无效理由(分类)jue对理由(任何人可提):

商标含有国家名称、、等禁用标志(第十条)

缺乏显著特征(第十一条)

仅由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必需的商品形状或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第十二条)

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

相对理由(需有利害关系):

与他人在先注册或初步审定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第三十条)

与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冲突(第三十二条)

抢注被代理人/代表人的商标(第十五条)

侵犯他人chi名商标权利(第十三条)

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如著作权、姓名权、肖像权、企业名称权等)(第三十二条)

四、申请流程

准备材料:

无效宣告申请书(写明事实、理由、法律依据)

申请人身份证明

商标注册信息(被无效商标的注册号、类别等)

证据材料(如在先权利证明、使用证据、zhi名度证据、恶意证据等)

提交申请: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商标评审部门)提交纸质或电子申请

缴纳官费(目前为1500元/类)

受理与答辩:

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后,通知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人)答辩

被申请人可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证据

审理与裁定:

通常6–12个月作出裁定

可能举行口头审理(较少见)

裁定结果:维持注册 or 宣告无效

后续救济:

对裁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注意事项

时效性:相对理由须在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chi名商标恶意注册除外)

证据充分性:尤其在主张在先权利或恶意时,需提供有力证据链

专业建议:建议委托商标代理机构或知识产权律师处理,提高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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