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在登记机关备案的章程;
(四)承担或者拟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证明材料,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五)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产权证书或者自申请之日起履行期超过1年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六)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其中,第四项规定的“承担或者拟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证明材料,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是指:
一、首次申请和延续申请一级的单位,可由军队向社会发布的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中国科学院、相关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总部保密工作机构、项目总承包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审核项目密级,出具等级建议表。承担项目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相关部门管理的,也可由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项目密级,出具等级建议表或者立项批复等证明材料。
二、延续申请二级的单位,应当提交其在有效期内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者以下可以证明其在有效期内已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任意一类证明材料。
(一)承担军队有关装备部门或者军队有关装备部门授权的军队单位直接下达的涉密武器装备科研、装备订购项目(计划),或者国家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下达的国防领域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防科技工业专项任务(计划)、核心能力建设项目、军品配套科研项目、国防基础科研项目、技术基础科研项目的单位,应当提交项目合同或者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公章,注明用途。
(二)承担第(一)条所述项目涉密协作配套任务的单位,应当提交可以证明协作配套关系的以下材料之一:
1.按照协作配套关系逐级追溯至第(一)条所述项目下达单位,提交相关联的各级合同或者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并分别加盖相应合同乙方单位或者批复项目的承担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公章,注明用途。
2.按照协作配套关系逐级追溯至相关集团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及下属单位,提交相关联的各级合同复印件,并分别加盖相应合同甲方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公章,注明用途。
三、申请等级证明材料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相关信息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脱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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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为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经营范围包含: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认证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标准化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工程管理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采购代理服务;计量技术服务;企业管理;软件销售;实验分析仪器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信息安全设备销售;办公设备销售;办公用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通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