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资质能否被申请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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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依据该条规定,保全分为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当然还有依据《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的证据保全)。
     我们所熟知的建筑企业都是有相应的资质要求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5条第1款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那么,当建筑企业涉及因拖欠工程款等涉及诉讼时,债权人能否针对建筑企业的资质申请财产保全?
     针对这一问题的分析首先要对资质本身的性质进行分析。在《建筑法》第12条中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条件。第13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有根据《行政许可法》第2条,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3项规定,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章又对不同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的行政许可机级别进行了规定。可见资质等级本身属于行政许可。
     进一步讲,既然资质本身是行政许可,那么它还有作为财产被执行的可能性吗?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市冶金供销运输总公司清算组破产纠纷再审案((2005)民二监字第56号)中,金谷公司认为运输公司尚有包括经营许可证在内的无形资产未计入资产总额,请求Zui高院改判原判决(理由之一),但Zui高院在判决中释明,经营许可证系政府对于企业从事特定行业所发放的经营许可证书,其性质属于行政许可,该证书依法不得转让,属于禁止流通物,其本身并不具备资产价值,故运输公司的有关经营许可证不得计入该公司资产总额,金谷公司上述申诉内容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该案例被作为指导性案例在其后的案件中被引用到。由此可见,资质不具有财产属性,不具有申请财产保全的可能性。

关键词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 文网文 , ICP许可证 , 三类医疗器械许可 , 建筑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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