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情形对比表
- 供应商
- 贯标集团-华北公司
- 认证
- 联系电话
- 18013890943
- 手机号
- 18013890943
- 邮箱
- gb15502200816@126.com
- 联系人
- 孙经理
- 所在地
- 公司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南京路35号亚太大厦
- 更新时间
- 2026-04-22 08:40
| 产品定义 | 同时满足:1. 涂擦 /喷洒等方法施用于人体表面(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2. 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3.属于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 不同时满足上述任一条件,或属于其他类别产品(药品、医疗器械等) |
| 生产行为 | 从事配制、填充、灌装化妆品内容物的生产活动 | 仅从事包装、贴标等非内容物生产;或非生产行为(如科研、试用) |
| 资质要求 | 必须取得对应许可单元的生产许可证,且与注册 /备案信息严格对应 | 无需生产许可证,但可能需其他资质(如进口备案、药品 /医疗器械许可) |
| 特殊化妆品(需注册) | 染发剂、烫发水、祛斑美白霜、防晒霜、防脱洗发水、宣称新功效的产品 | 膏霜乳液单元、一般液态单元、气雾剂单元等(按产品形态) | 需先取得国家药监局注册证,许可证中明确标注具体类别 |
| 普通化妆品(需备案) | 面霜、乳液、精华液、爽肤水、面膜、口红、粉底液、洗发水、沐浴露、牙膏、香水、洁面乳、卸妆油、指甲油 | 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等 | 需完成省级药监部门备案,许可证单元需与产品形态匹配 |
| 特殊标注类化妆品 | 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产品 | 对应单元(需特别标注) | 2026年起需在许可证中特别标注,满足更严格的生产环境与质量控制要求 |
| 委托生产产品 | 委托方委托受托方生产的各类化妆品 | 受托方必须取得对应单元的生产许可 | 委托协议需明确双方责任,受托方不得超范围生产 |
| 非化妆品类产品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美容仪器等 | 1. 祛痘药膏(含阿达帕林等药品成分)2. 医用冷敷贴3.口服美容保健品4. 射频美容仪、脱毛仪 | 需按对应类别办理相关许可,不得按化妆品生产销售 |
| 进口化妆品 | 境外生产企业生产的进口化妆品 | 所有境外生产并进口到中国的化妆品 | 无需办理中国生产许可证,但需委托境内责任人完成备案 /注册,产品符合中国标准 |
| 半成品生产 | 仅生产化妆品半成品(未灌装) | 未灌装的面霜基质、洗发水浓缩液等 | 需在许可证中注明"半成品生产",不得直接上市销售 |
| 非内容物生产 | 仅从事包装、贴标、外包等非内容物加工 | 化妆品包装、标签印刷、礼盒组装 | 需符合质量管理规范,不得从事配制、填充、灌装活动 |
| 科研 / 试用产品 | 用于科研、实验室测试或内部试用的非上市产品 | 研发阶段试制样品、企业内部试用装(≤30 件) | 不得对外销售,需做好记录与管理 |
| 特殊豁免产品 | 普通香皂(不宣称特殊功效) | 普通清洁香皂 | 宣称特殊功效(如美白、抗菌)的香皂需按化妆品管理 |
单元匹配:许可证单元必须与产品形态严格对应,超范围生产将被一票否决+ 禁报三年
动态管理:许可证有效期 5 年,到期前 6个月申请延续;变更生产地址、扩大范围需重新审批
数据核验:生产数据需与注册 /备案信息、检测报告形成完整证据链,数字化穿透审核强化
委托生产:受托企业必须取得对应单元许可,委托协议需备案,不得二次委托
✅ 产品是否符合化妆品法定定义
✅是否从事配制、填充、灌装化妆品内容物的生产活动
✅ 属于上述哪种情形(需办 /免办),对应哪个许可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