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新设迁入私募基金管理人流程(其他各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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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
- 2026-03-29 07:08
为深入贯彻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有关工作要求,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依据《海南省基金企业登记和监管工作暂行办法》(琼市监注〔2019〕2号)精神,特制定本工作指引,对我省私募基金类企业登记注册实施综合研判会商机制,规范准入流程,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一、工作流程私募基金类企业(含管理人与基金产品)的登记注册,须遵循“申请准备→齐备性审核→综合研判会商→出具推荐函→登记注册”的标准流程。
(一)申请材料准备
申请机构应根据自身性质,严格对标中基协监管标准准备申请材料:
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企业:应分别参照中基协《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等文件的核心内容与格式要求,准备全套申请材料。
迁入的已登记/已备案机构:
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迁入,需重点围绕自身过往展业情况、合规诚信记录及持续符合登记标准的说明等内容准备材料。
已备案私募基金申请迁入,需围绕产品投资运作情况、产品风险揭示及基金管理人合规诚信情况等内容准备材料。
(二)齐备性审核
重点市县(海口、三亚、儋州、澄迈):上述四市县辖区内的重点园区(含三亚亚太金融小镇)或下辖区人民政府负责接收申请材料(区人民政府可授权同级金融工作部门或招商部门具体接收)。接收单位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齐备性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提交至本市县金融工作部门,以启动综合研判会商。
省内其他市县:其他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同级金融工作部门可参照要求进行齐备性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提交至省级金融管理部门授权的事业单位进行综合研判会商。该省级授权事业单位亦可直接按要求进行齐备性审核。
(三)综合研判会商
组织与时效:海口、三亚、儋州、澄迈四市县的金融工作部门及省级金融管理部门授权的事业单位,在收到齐备性审核通过的材料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视情况邀请本市县有关部门、相关园区管理机构及第三方专业机构等,组织召开综合研判会商会议。会商意见须在会议结束后的1个工作日内,分别正式报送至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金融监管局”)及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海南证监局”)。
会商审查重点:
新设管理人:重点评估其资本实力、专业能力、募资能力、全体相关人员的诚信信息以及利益冲突防范机制的有效性。
迁入管理人:重点核查其历史监管信息、合规诚信记录、过往实际展业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负面舆情。
私募基金管理人:会商需严格对照《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及中基协相关登记标准,对管理人及其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等进行穿透式综合分析。
私募基金产品:会商重点关注基金是否已有确定的管理人,该管理人是否已完成中基协登记,以及管理人是否属于风险机构或涉及重大负面舆情。迁入基金还需额外审查其产品投资运作的具体情况、现存风险状况及基金管理人的合规诚信记录。
(四)出具推荐函
正常流程:海南证监局与省金融监管局在收到综合研判会商意见后的2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省金融监管局未反馈视为无异议)。获得两局无异议意见后,原材料接收或会商组织单位(即市县金融工作部门、其他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省级授权事业单位)方可向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推荐函》(海口、三亚、儋州、澄迈四市县也可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出具,并抄送省市场监管局),同时抄送省金融监管局及海南证监局。
异议处理:若省金融监管局或海南证监局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反馈意见,相关市县金融工作部门或省级授权事业单位须根据该意见,要求申请企业补充完善材料或重新组织综合研判会商后,再次报送。
(五)登记注册
市场监管部门在收到《推荐函》后,依法依规为私募基金类企业办理登记注册,并须在其经营范围中明确标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完成登记后,市场监管部门需将企业注册信息同步共享至省金融监管局及海南证监局,实现监管信息闭环。
为吸引优质资本、服务重点产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设或迁入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企业,经综合研判会商通过后,可直接出具《推荐函》,适用绿色通道程序:
(一)国际国内投资机构
近三年曾入选 PEI300、Preqin、ADVratings、AVCJ、晨星(Morningstar) 等全球资产管理机构榜单前100名,或曾入选清科、投中、融中、投资家等国内行业榜单主榜前50名的投资机构。
(二)合规大型管理人设立的基金
不属于中基协规定的风险机构、且在协会官网信息公示平台无异常公示信息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其注册地可在海南省外),若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其新设或迁入的私募基金企业可适用绿色通道:
管理人注册地已在海南省;
管理人注册地虽不在海南,但近半年度经审计的资产管理规模(或净资产)超过10亿元人民币。
(三)承诺投资海南重点产业
承诺主要资金投向海南省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含种业) 等“3+1”主导产业领域的新设或迁入私募基金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