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促销实物折扣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税务上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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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16 08:30
企业促销实物折扣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税务上该怎么处理?
解答:
所谓的企业促销实物折扣,通常就是客户在购买商品时,商家给予实物赠送,比如买一送一、搭赠等。实物折扣的本身,也是商家为鼓励客户多购买商品给于的价格上的优惠,实际就是商业折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对如何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做了进一步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也就是说,对于采用商业折扣销售货物的,如果商家在发票中将销售额与销售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金额征收增值税;商业折扣必须在金额栏注明,不能在备注栏注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