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开展2025年度全省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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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6-05-30 09:22

有关企业:

为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扎实落实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4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等有关规定,决定组织开展2025年度全省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以下简称2025年度名单)制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01

申报对象与申报条件

(一)申报对象

本通知所称名单是指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43号公告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1.进入2025年度名单的企业,应在2025年内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研发支出、研发人员、高新技术产品占比符合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全部销售额及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制造业行业属性判定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类)。企业申请进入名单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2.委托外部进行生产加工的,相关销售额不计入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受托企业在满足本通知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加工费可计入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销售额


02

申报时间与政策享受

(一)申报时间

1.对于已在《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中,且当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有效的企业,于2025年4月30日起暂停享受政策。拟继续申请进入2025年度名单的,可于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10日。

2.新申请进入2025年度名单的企业,可于2025年9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10日。

(二)政策享受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5年全年有效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

2.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5年内到期,且未在2025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5年内到期,并在2025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

4.2025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

其中,总分支机构间、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间发生应税交易, 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享受政策的企业将原材料、半成品销售给另一企业加工为半成品或者产成品后进行回购的,应当仅就半成品或者产成品加工费部分的进项税额计提加计抵减额


03

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

1.相关企业自评符合申报条件的,可登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https://www.innocom.gov.cn/)提交申报表及相关材料,一次申报且审核通过后按规定时限享受政策。

2.分支机构申请享受政策,由总公司一并填报相关信息。在总公司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情况下,根据以下两种情况确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能否享受政策:

(1)对于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由总公司汇总计算分支机构销售额及比重,分支机构不单独享受政策,总公司所在地 的地方经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确定总公司能否享受政策;

(2)对于非增值税汇总纳税,且分支机构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企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分别计算销售额及比重,总公司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经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分别确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能否享受政策。

3.企业发生更名、整体迁移或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的, 应根据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相关要求向所在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报告相关情况并办理手续,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完成相关信息变更后,再申请享受政策。完成整体迁移的企业,在迁入地重新申报享受政策。

(二)市级审核

设区市经信局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等主管部门对照申报对象及申报条件要求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确定享受政策的推荐企业名单,经设区市经信局盖章后,于每月20日前行文报送至省经信厅。其中,设区市经信局负责审核企业申报表是否有误、是否签字盖章、企业是否从事制造业行业;设区市科技局负责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以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为准)进行审核;设区市税务局负责对企业是否为一般纳税人、2024年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制造业销售额占比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设区市经信局须同步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将企业申报信息提交至省级主管部门;审核不通过的,应注明理由。

(三)省级确认

设区市经信局提交的企业名单,由我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审查后确定2025年度名单。对联合审查存疑企业,由我厅组织市、县(市、区)主管部门开展核查




04

有关要求

(一)加强工作协同。各设区市经信局牵头负责2025年度名单制定工作,与同级科技、财政、税务等主管部门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协同机制,全面排摸梳理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认真做好组织动员,确保政策稳妥推进、落实到位。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设区市经信局应会同同级科技、 财政、税务等部门加强名单制定工作审核把关,按一定比例选取申报企业开展实地核查,按照职责分工对名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对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等原因不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设区市经信局汇总形成不再享受政策企业名单后,及时报送省经信厅;名单内企业自不符合政策条件之月起不再享受政策,具体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在监管过程中,市、县(市、区)税务部门如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等情况的,应当通知该企业自不符合政策条件之月起不再享受政策,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将名单推送同级经信部门。省经信厅将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不定期开展地方制度建设和工作情况检查。

(三)推行无纸化申报。全省2025年度名单制定工作采用无纸化方式,原则上对企业提交纸质材料不做硬性要求。申报企业须按照“自愿申报、真实发生、相关材料留存备查”原则, 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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