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未注册小心被抢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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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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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牌
- 尚标
- 型号
- 商标注册
- 联系电话
- 15921746172
- 运营
- 陈小姐
- 所在地
- 北京市西城区红莲南路57号1幢1207室
- 更新时间
- 2020-09-15 17:42
商标未注册小心被抢注
商标抢注还是符号抢注?“商标抢注”或者“抢注商标”意味着被抢注的对象是“商标”,即未注册商标。《商标法》第13条第二款禁止抢注驰名的未注册商标、第15条禁止因代理或者代表关系以及其他特定关系的抢注在先商标、第三十二条后半段禁止抢注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属于制止商标抢注。对于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将他人姓名、企业名称、作品及其名称、作品角色名称等的抢先注册为商标,所抢注的并非是商标,不属于“商标抢注”,而是将上述符号抢先注册为商标,抢注的结果是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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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独创性还是符号的独创性?商标法理论研究和实务中常出现商标独创性和商标显著性的术语。商标显著性即商标的识别力,即符号(标志)用在特定商品上是否能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故商标显著性概念中包含了符号(标志)两个因素。如“apple”使用在“手机”商品上被认为有显著性,但使用在“果汁”商品上则缺乏显著性。商标独创性则通常是指符号(标志)本身的构成即文字、图形等要素及其组合、表现形式等是否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如“海尔”为非固定字词组合,被认为具有独创性;“长城”是固定事物的名称,被认为不具有独创性。因此,商标独创性实际上是符号(标志)的独创性,并不包含商品因素。“商标”的独创性在商标确权案件中对于判定当事人是否具有恶意、是否构成对的复制、摹防、翻译等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理论和实务上常用的商标近似、商标使用等概念也存在将符号(标志)与商品分离的现象,影响了商标近似与混淆关系、商标合理使用等问题的认识,容另文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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