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分税种异地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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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大唐商务大厦809室
更新时间
2026-03-19 08:30

详细介绍-

实务中,建筑企业通常会跨区域提供建筑施工服务,就需要异地预缴税款。一般来说,跨区域项目地域跨度大、涉及层级多,如果企业财税人员无法准确进行异地预缴税款工作,可能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哦。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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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应分税种在项目地预缴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等,合规扣除分包款并留存凭证,避免重复纳税。

具体案例

甲建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册地在A市,2024年跨市前往B县成立了项目部并开展某工程建设,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取得含税建筑收入100万元,支付分包款55万元。

当收到建筑服务预收款时,该项目部的财税人员误将取得的全部预收款在项目所在地,按规定预征率预缴增值税100×2%= 2(万元)

按照应缴的增值税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加税费2×(5%+ 3% + 2%) = 0.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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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分析

甲建筑企业的计算不准确,需要预缴的税种不全。

1.增值税方面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规定: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其中,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支付的分包款)÷(1 +9%)×2%,因此,甲建筑企业需要预缴增值税(100- 55)÷(1 + 9%)×2% = 0.83(万元)


2.附加税费方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第一条规定: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甲建筑企业应预缴附加税费0.83×(5%+ 3% + 2%) = 0.08(万元)


3.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规定: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这里的“实际经营收入”为收入概念,非所得概念,不应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项。


甲建筑企业应预缴企业所得税100÷(1+ 9%)×0.2% = 0.18(万元)




在进行异地预缴时,建筑企业财税人员须及时收集和整理相关的财务数据,准确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等申报资料,并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费。

在办理预缴申报时,建筑企业财税人员还应出示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等纳税资料。

对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企业来说,还应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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