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向监管部门报告I类IVD产品 的不良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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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
- 2026-04-15 09:00
生产企业向监管部门报告I类IVD产品的不良事件时,需遵循以下关键步骤和要求:
注册与系统使用:生产企业应注册为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医疗器械用户,并确保系统正常运行,通过该系统上报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关报告。
遵循报告原则:遵循可疑即报的原则,主动发现、收集、调查、分析和控制所生产医疗器械发生的所有可疑不良事件,按时报告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死亡的不良事件。
报告内容:报告内容应详细描述不良事件的发生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涉及的产品信息(如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品批号)、患者情况、事件经过、处理措施及结果等。
报告时限:
导致死亡的事件,应于发现或者知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告。
导致严重伤害、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死亡的事件,应于发现或者知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告。
后续跟进与补充报告:生产企业应当在首次报告后的20个工作日内,填写《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补充报告表》,向首次报告的县级以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
配合调查与提供资料:积极主动配合监管部门对不良事件的处理,并无条件提供相应资料。
记录与保存:建立并保存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记录,形成档案。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标明的使用期后2年,但记录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5年。记录包括《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以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发现、收集、报告和控制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记录等。
年度总结与报告: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年度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情况总结备查制度,在每年1月底前对上一年度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情况进行总结,并保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