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指南办理条件及材料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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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大唐商务大厦809室
- 更新时间
- 2026-03-24 08:30
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和工作场所;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七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可行性报告;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3.单位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6.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等材料。
7.办公场地证明(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租赁合同等);
8.其他要求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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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路径:1、当地政务大厅广播电视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窗口;2、当地政务服务网相关事项下在线办理。

2 材料审核
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符合规范文本格式要求。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在承诺时限内一次性告知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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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发证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要求的,出具予以登记决定。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登记的决定。
送达作出行政决定后,通过电话、短信等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

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变更和注销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法人、地址和章程等发生变更时,持证机构应报原发证机关履行变更审批手续。
终止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应在一周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及到期延续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为两年。如需延续,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持证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