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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24 07:00
年底离职还会发年终奖吗?
01: 年底离职,有没有年终奖?
Zui近Zui高人民法院通过一个案例对这一问题作出了回答,我们一起来看看:
房玥于2011年1月至某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双方之间签订的Zui后一份劳动合同履行日期为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约定房玥担任战略部经理一职。

2017年10月,公司对其组织架构进行调整,决定撤销战略部,房玥所任职的岗位因此被取消。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等事宜展开了近两个月的协商,未果。
12月29日,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协商达成一致,向房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房玥对解除决定不服,经劳动仲裁程序后起诉要求恢复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诉求2017年8月-12月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17年度奖金等。
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年终奖金根据公司政策,按公司业绩、员工表现计发,前提是该员工在当年度10月1日前已入职,若员工在奖金发放月或之前离职,则不能享有。
据查,公司每年度年终奖会在次年3月份左右发放。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2018)沪0101民初10726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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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房玥支付2017年8月-12月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9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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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玥的其他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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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玥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4日作出(2018)沪02民终11292号民事判决:

维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1民初1072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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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1民初1072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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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上诉人房玥2017年度年终奖税前人民币138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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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玥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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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用人单位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依据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不符合员工手册规定的年终奖发放条件时,劳动者是否可以获得相应的年终奖。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
公司的《员工手册》明确规定了奖金发放情形,房玥在公司发放2017年度奖金之前已经离职,不符合奖金发放情形,故对房玥要求2017年度奖金之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
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强制规定年终奖应如何发放,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员工的业绩表现等,自主确定奖金发放与否、发放条件及发放标准,但是用人单位制定的发放规则仍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对于在年终奖发放之前已经离职的劳动者可否获得年终奖,应当结合劳动者离职的原因、时间、工作表现和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
本案中,公司对其组织架构进行调整,双方未能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达成一致,导致劳动合同被解除。
房玥在公司工作至2017年12月29日,此后两日系双休日,表明房玥在2017年度已在公司工作满一年;在公司未举证房玥的2017年度工作业绩、表现等方面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房玥在该年度为公司付出了一整年的劳动且正常履行了职责,为公司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基于上述理由,公司关于房玥在年终奖发放月之前已离职而不能享有该笔奖金的主张缺乏合理性。
故对房玥诉求公司支付2017年度年终奖,应予支持。
上海劳务外包划重点:
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劳动者的离职原因、离职时间、工作表现以及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不能享有年终奖,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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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解除非因劳动者单方过失或主动辞职所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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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已经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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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的工作业绩及表现不符合年终奖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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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2: 年终奖和n薪(13薪/14薪等)有什么区别?
第一点:两者的性质不同
如果企业有发放第13个月工资的规定,那就必须在约定时间支付给员工第13个月的工资。当然,如何企业中并没有关于“第13个月工资”的规定,企业与员工之间也没有就此做出约定,那就不是必须发放第13个月工资。

第二点:发放时间和金额不同
同时,年底双薪的发放时间一般都是年度Zui后一个月,随着12月的工资一起发放,基本不存在其它的发放方式和发放理由。
03: 同样的年终奖,为什么我到手却比别人少?
对于年终奖,有人疑惑,我和同事工资差不多,拿了同样多的年终奖,为什么我到手的钱比他少那么多?
其实,这是因为你们对于年终奖计税方式的选择有所不同。注意,不同计税方式到手金额可能相差甚远。
一、选择单独计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換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按月换算)
二、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税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收入额-免税收入-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
给大家举个例子:
老王和老张全年工资均是300000元,年底奖金24000元,假设可享受三险一金、赡养老人等扣除共44000元。
一、老王选择合并计税。
根据公式:
即(24000+300000-0-60000-44000-0)×20%-16920=220000×20%-16920=27080元
得出老王的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为27080元。

1.计算该笔奖金单独计税的应纳税额
根据公式
即,该笔奖金单独计税的应纳税额=24000×3%-0=720元。
2.计算除该笔奖金以外,其他综合所得的年度应纳税额
根据公式
即,(300000-0-60000-44000-0)×20%-16920=196000×20%-16920=22280元
3.计算全年实际应纳税额
根据以上两步计算结果,加总得出老张的全年实际应纳税额为22280+720=23000元。
同等条件,两种计税方式下,税额相差4080元,老王选择单独计税更划算。
根据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会产生年终奖的临界点,导致发生“年终奖多发一元,到手收入少千元甚至万元的”现象。

举例说明:
3.6万元就是一个临界点,如果发放3.6万元年终奖,个税需要缴纳36000×3%=1080元,到手34920元。
如果多发一元,也就是发放36001元年终奖,个税需要缴纳36001×10%-210=3390.1元,到手32610.9元。
相比之下,多发一元年终奖,到手收入反而少了2309.1元。
企业或单位在年终奖设置时应充分注意这些年终奖的临界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