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迁移地址需要先清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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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
- 2026-03-24 07:00
异地迁移地址(跨省迁移)无需先清税,但需满足以下条件并完成必要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2〕8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纳税人跨区迁移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4〕38号),纳税人跨省迁移时:
无需注销原税务登记,可直接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表》。
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即时办结迁出手续,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发票额度、预缴税款等资质权益可承继,无需重新办理登记。
尽管无需清税,但需确保以下事项已办结:
市场监管部门变更登记: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结住所变更登记。
税(费)款结清:已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发票及税控设备处理:
缴销未使用的发票;
使用税控设备的纳税人,在跨省迁移时需线上远程注销税控设备,或向迁入地税务机关领用新设备(或直接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无未办结涉税事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且不存在其他未办结事项(如未申报的税款、未核销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等)。
特殊事项处理:
出口企业:需按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流程办理清算,并完成相关证明开具(如《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总分机构:迁移后需向迁入地税务机关申请变更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备案。
纳税申报:在迁移当期纳税申报期限截止前,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账户及协议: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存款账户账号,签订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
资质延续:迁入地税务机关在接收信息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主管税务科所分配、税(费)种认定,并提醒纳税人按规定期限申报。
退税处理:
迁移前多缴税款的,可申请退税(选择在迁移前或迁移后办理);
迁移后申请退税的,由迁出地税务机关办理退税退库。
若纳税人存在未缴销发票、未结清税(费)款、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或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税务机关将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纳税人需一次性获知原因及需补正的内容。办结全部相关事项后,可重新填报《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