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材料中,(广东为例)对经营场所和库房还有人员有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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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6-04-24 08:36

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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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核心要求(广东省统一标准)

     1、产权证明、需提供房屋产权文件复印件(自有)或租赁协议(附产权证明),且地址需与营业执照一致;

      2、地址合规、严禁使用住宅类房屋,必须为商业或工业用途房产;军事管理区、污染区域等不适宜场所同样受限;      3、独立使用:经营场所与库房需物理独立,不得与其他企业共用;设施设备(如货架、温湿度仪)需专用,公共备用发电机除外;      4、面积与布局需匹配经营范围(如批发 / 零售、普通器械 /特殊试剂),跨设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需单独评估;      5、经营场所与库房若分属不同建筑物,需额外提交位置关联性说明(植介入器械除外,其库房须与经营场所同楼)。

库房面积与管理要求

基础面积标准

    1、普通第三类医疗器械(不含无菌 /试剂):≥30㎡    2、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200㎡,且与经营场所同楼    3、体外诊断试剂:≥60㎡(常温区)+ ≥20m³ 冷库(冷藏类),冷库需双温区设计(2-8℃/冷冻)    4、植介入医疗器械:库房与经营场所必须同建筑物内,面积≥50㎡分区与设施强制要求     1、色标管理:划分待验区(黄)、合格品区(绿)、不合格品区(红)、发货区(绿),各区需安装电子门禁记录进出;      2、冷链设施:冷库需配备双回路供电+ 备用发电机,温度监测仪需实时上传数据至省药监局监管平台;      3、验证要求:冷库、冷藏车需委托第三方机构验证,每年1 次全项验证,设备维修后需追加验证。
广东省可豁免库房的特殊情形     1、连锁零售企业:总部统一仓储且分支机构仅陈列样品,提交总部仓储资质及配送协议;     2、注册人 / 备案人直销:在生产地址销售自有产品,无需单独设库房(需提交生产许可证);     3、第三方物流委托:全部委托广东省药监局备案的第三方物流企业贮存,需提交委托协议及受托方《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含“仓储服务” 范围)。

人员资质与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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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岗位配置要求

  1.     1、体外诊断试剂:验收、售后服务人员需具备检验学中专以上学历或检验师初级以上职称;

  2.      2、植介入器械:需配备医学相关大专以上学历人员,且经生产企业培训合格;

  3.      3、角膜接触镜:普通零售需验光人员,塑形镜零售需初级验光师以上职称人员+ 裂隙灯显微镜等设备;

  4.      4、助听器:需具备听力检测相关资质或经认证培训的人员。

(三)人员管理要求

  •      1、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不得相互兼任,质量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需专职,不得兼职;


  •     2、核心岗位人员需经法规及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每年需健康检查,患传染病、皮肤病者不得接触医疗器械;

  •      

  •     3、需与员工签订合法劳动合同,提交人事任命书备案。


  • 第二类医疗器械,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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