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ac认证机构 TR CU 030/2012 关于润滑油、油品和特殊液体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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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6-04-20 08:30

详细介绍-

本关税同盟技术法规(以下简称技术法规)是根据2010年11月18日白俄罗斯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关于技术法规共同原则和规则的协定》制定的。


本技术法规的制定旨在为关税同盟单一关境内润滑油、油类和特种液体、废润滑油、油类和特种液体以及在关税同盟单一关境内流通的产品生命周期各阶段加工(处置)废品所获得的产品的应用和执行制定统一的强制性要求。


如果海关联盟对润滑油、油品和特殊液体(即废品加工(回收)所得产品)制定了其他技术法规,则润滑油、油品和特殊液体(即废品加工(回收)所得产品)必须符合适用于它们的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要求。

条 适用范围

1.1.本技术法规规定了润滑油、油类和特殊液体(以下简称产品)、废润滑油、油类和特殊液体(以下简称废产品)、以及通过加工废产品获得的产品的要求,以保护人类生命和健康、财产、环境、动植物的生命和(或)健康,防止误导消费者(用户)的行为,以及节约资源。


本技术法规适用于:


a) 润滑剂,包括:


- 有机润滑油,包括:


1)发动机油(通用型、化油器型、柴油型、飞机活塞式发动机用油);


2)变速箱油;


3)液压油;


4)工业用油;


5)压缩机油;


6)涡轮机油;


7)防腐蚀油;


8)电气绝缘油;


9)基础油。


- 塑料润滑剂;


b) 特殊液体:


- 冷却液(包括润滑液和冷却液);


- 制动液;


c) 废弃物。


1.2.产品释放到流通、处理、使用(操作)和加工(处置)过程中产生的主要危险因素(风险)有:


产品存在火灾和爆炸危险;


水和机械杂质含量超过既定标准;


废弃物进入环境后对环境的影响;


对人体有害的影响。


1.3.本技术法规适用于投入流通的产品、在关税同盟单一关境内流通的产品以及二手产品。


1.4. 本技术规定不适用于下列产品:


根据国家国防命令交付;


出口到关税同盟单一关税区以外的地区;


储存在能够确保国家物资储备安全的组织中;


植物油和动物油;


通过煤焦油(包括杂酚油)高温蒸馏制得;


不属于本技术法规第2条规定的“油”、“润滑剂”、“特殊液体”的概念;


用于制造香水和化妆品、医疗产品和药品的油脂。

第二条 定义

本技术法规中使用下列术语及其定义:


产品安全——指不存在与生命、人类健康、环境(包括动植物)相关的、不可接受的风险,同时考虑到危险因素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后果的严重性;


投放流通——产品从制造商(进口商)到销售商和(或)消费者的转移;


产品识别 -确定提交进行强制性确认的产品的特性,以证明其符合随附产品文件中规定的特性;


废物识别——确定废弃物是否属于特定类型的废物,并建立有关其危险性、资源性、技术性和其他特征的数据;


制造商——指法人实体(包括外国法人实体)或个体企业家,其代表自身和(或)代表制造商进行产品生产和销售,并负责确保其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


进口商是指关税同盟成员国的居民,与关税同盟成员国的非居民签订对外贸易协定,以转移产品(废品),储存和销售(批发和(或)零售)这些产品(废品),并负责遵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


生命周期——产品从投入流通、处理、使用(操作)到加工(处置)的各个阶段;


产品品牌——产品的文字和(或)字母、数字名称;


油是一种源自石油或合成(半合成)的液体,用作润滑剂和(或)特殊液体;


防腐油——用于暂时保护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免受腐蚀的油;


基础油——用作生产商业润滑油的原料的油类;


工业油——用于工业设备机器和机构的润滑油;


压缩机油——用于润滑往复式和旋转式压缩机的润滑油;


机油——用于往复式内燃机的润滑油;


传动油——用于润滑各种机器和机构传动装置的油;


涡轮机油是用于润滑涡轮机组的润滑油:蒸汽燃气轮机、涡轮增压器、水轮机、船用蒸汽轮机装置;


电气绝缘油 - 用于电气设备和装置的绝缘和冷却的油:变压器、电容器、电缆;


产品在市场上的流通——产品从制造商到消费者(用户)的流动阶段,即产品进入流通后所经历的各个阶段;


废弃物处理——废弃物的收集和处理(处置)阶段;


已失去运行性能的废旧产品——废旧润滑油、废旧油和已失去运行性能的废旧特殊液体,包括从运行系统中排出的废旧产品,被归类为废物,并需进行回收(处置)以获得润滑油、废旧油和特殊液体;


一批产品——同一品牌的产品数量,附带一份质量证明文件(护照);


化学品安全数据表——一份按既定格式编写的文件,其中包含有关化学品危险特性、此类产品的制造商(供应商、进口商)信息、预防措施以及确保安全处理化学品的要求等信息;


产品质量护照(废品)是证明通过实验室测试获得的产品质量指标(废品)数值符合制造商发布的监管文件要求的文件;


消费者——指有意愿订购或购买产品,或仅为满足自身需求而订购、购买或使用产品的自然人或法人;


卖方——指居住在关税同盟成员国的法人实体或个体企业家,其向消费者(用户)进行产品批发(零售)销售,并负责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产品(二手产品)在市场上流通;


废弃物收集点是一个工程技术综合体,用于接收、储存、统计、准备和运输废弃产品;


废弃物收集——指将废弃物从其产生地提取出来,以便进行后续处理(处置)的活动;


润滑剂是一种石油或合成物质,它能促进接触部件工作表面之间的摩擦过程,从而减少摩擦力和表面磨损;


特殊液体——指石油或合成来源的液体,用作工作流体;


废旧产品回收(利用)——完成废旧产品生命周期以获得新产品的过程。

第三条 产品市场流通规则

3.1.在关税同盟单一关境内流通的产品必须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以及适用于该关境的其他关税同盟技术法规的要求。


3.2. 允许将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产品投放市场流通。


3.3.为适用本技术法规,润滑油、油品和特殊液体的识别依据相关文件进行。技术文件、质量证书、测试报告、供货合同、规格说明、标签、注释以及其他描述产品的文档均可作为证明文件。油品、润滑油和特殊液体的标识是其作为润滑油或特殊液体的用途。


废弃产品的识别按照以下标准进行:


它仅用于加工(回收)以获得商业石油产品;


因将产品用于其预期用途而获得;


它被用作生产商业石油产品的原料。


3.4. 每一批投入流通的润滑油、油品和特殊液体都必须附有产品质量证书。


优质护照必须包含:


产品名称、品牌标识和用途;


制造商(制造商授权人)或进口商或销售商的名称、商标(如有)、所在地(注明国家/地区)、联系方式;


根据本技术法规附件1和实际测试结果,产品安全指标的规范值;


产品制造所依据的文件的名称(如有);


产品制造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产品指标规范值与实际测试结果;


仓储条款和条件;


生产日期(月,年);


批号;


护照号码;


护照签发人的签名。


3.5. 产品必须有化学品安全数据表(以下简称安全数据表)。


3.6. 应消费者要求,卖方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质量护照副本和/或安全护照副本。


3.7.质量证书和安全护照以俄语和/或该产品将在销售地销售的关税同盟成员国的国家语言签发。


3.8. 废弃物处理要求。


3.8.1. 废弃产品将被送往废弃产品收集点,以便进行后续处理(处置)。


废弃物的储存由品牌或集团按照本技术法规附件 2 进行。


3.8.2.从废品收集点运送至加工(处置)点或由废品生产商自行准备进行加工(处置)的废品,必须附有质量证书,并符合本技术法规附件3所列的要求。本技术法规附件3所列的要求不适用于运送至废物收集点的废品。


3.8.3. 处理废弃物时,禁止:


排放(排放)到水库、土壤和公共污水管网;


将生活垃圾和工业垃圾运送到垃圾填埋场进行后续处理;


除海关联盟成员国主管当局在环境管理和环境保护领域允许的情况外,不得将石油(凝析油)、汽油、煤油、燃料(柴油、船用燃料油、锅炉燃料油、燃油)与燃料油混合,以获取用于发电厂的燃料;


与含有有机卤化物的产品混合;


可用作防粘材料和建筑材料浸渍剂。


3.8.4 废物收集和处置活动按照关税同盟成员国的法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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