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豁免条件解析:哪些产品可免于临床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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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
- 2025-11-12 11:46
根据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免于进行临床试验体外诊断试剂目录(2025年)》及相关法规,体外诊断试剂可免于临床试验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三类,同时需严格遵守豁免限制与合规要求:
产品分类豁免
I类体外诊断试剂:无需进行临床试验。
II类/III类体外诊断试剂:若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体外诊断试剂目录》,可豁免临床试验。
校准品、质控品:无需提供临床资料。
同品种比对豁免
满足以下条件时,可通过与境内已上市同类产品或参考方法比对证明安全性、有效性:
反应原理明确、设计定型、生产工艺成熟;
已上市同品种产品临床应用多年且无严重不良事件记录;
不改变常规预期用途;
申请人能提供与已上市产品等效性评价数据。
临床样本评价豁免
对涵盖预期用途及干扰因素的临床样本进行评估,证明产品安全有效。例如:
通过非临床试验(如性能评估、分析比对)确认产品满足预期用途;
样本来源于人体且可追溯,涵盖预期用途及干扰因素。
方法学或设计变更
目录中产品因方法学更新、设计变更导致无法满足“反应原理明确、设计定型、生产工艺成熟”时,需进行临床试验。
预期用途变更
若产品改变常规预期用途(如从专业使用扩展至患者自测),需重新开展临床试验。
特殊用途产品
预期用途为患者自测或新生儿检测相关的产品,不属于豁免范围。例如:
患者自测血糖仪;
新生儿筛查试剂。
临床评价无法证明等效性
若通过临床评价无法证明待评价试剂与境内已上市产品实质等同,或与参考测量程序/诊断准确度标准检测结果一致性不足,需进行临床试验。
严格适用范围
豁免jinxian于目录明确的产品,企业不得擅自扩大适用范围或虚假宣称。
强化非临床验证
企业需通过性能评估、分析比对、文献支持等方式证明产品安全性与有效性,确保数据真实、可追溯。例如:
与境内已上市同类产品进行比较研究;
与参考方法进行比较研究。
加强上市后监管
药监部门将加大对免试产品的抽检力度,对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依法严惩。
根据《免于进行临床试验体外诊断试剂目录(2025年)》,以下类型产品可豁免临床试验:
致病性病原体检测:如单纯疱疹病毒、风疹病毒、弓形虫IgG抗体检测试剂;
毒品和精神药品检测:如、甲基、检测试剂;
肿瘤标志物检测:如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甲胎蛋白(AFP)检测试剂;
蛋白质检测:如C反应蛋白、降钙素原(PCT)检测试剂;
新增品类:如高尔基体蛋白73(GP73)检测试剂(III类)、Ⅰ型胶原氨基端延长肽(Total-P1NP)检测试剂(II类)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