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豁免条件解析:哪些产品可免于临床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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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5-11-12 11:46

详细介绍-

根据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免于进行临床试验体外诊断试剂目录(2025年)》及相关法规,体外诊断试剂可免于临床试验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三类,同时需严格遵守豁免限制与合规要求:

一、豁免临床试验的核心条件

  1. 产品分类豁免

  2. I类体外诊断试剂:无需进行临床试验。

  3. II类/III类体外诊断试剂:若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体外诊断试剂目录》,可豁免临床试验。

  4. 校准品、质控品:无需提供临床资料。

  5. 同品种比对豁免
    满足以下条件时,可通过与境内已上市同类产品或参考方法比对证明安全性、有效性:

  6. 反应原理明确、设计定型、生产工艺成熟;

  7. 已上市同品种产品临床应用多年且无严重不良事件记录;

  8. 不改变常规预期用途;

  9. 申请人能提供与已上市产品等效性评价数据。

  10. 临床样本评价豁免
    对涵盖预期用途及干扰因素的临床样本进行评估,证明产品安全有效。例如:

  11. 通过非临床试验(如性能评估、分析比对)确认产品满足预期用途;

  12. 样本来源于人体且可追溯,涵盖预期用途及干扰因素。

二、豁免临床试验的限制条件

  1. 方法学或设计变更
    目录中产品因方法学更新、设计变更导致无法满足“反应原理明确、设计定型、生产工艺成熟”时,需进行临床试验。

  2. 预期用途变更
    若产品改变常规预期用途(如从专业使用扩展至患者自测),需重新开展临床试验。

  3. 特殊用途产品
    预期用途为患者自测或新生儿检测相关的产品,不属于豁免范围。例如:

  4. 患者自测血糖仪;

  5. 新生儿筛查试剂。

  6. 临床评价无法证明等效性
    若通过临床评价无法证明待评价试剂与境内已上市产品实质等同,或与参考测量程序/诊断准确度标准检测结果一致性不足,需进行临床试验。

三、豁免临床试验的合规要求

  1. 严格适用范围
    豁免jinxian于目录明确的产品,企业不得擅自扩大适用范围或虚假宣称。

  2. 强化非临床验证
    企业需通过性能评估、分析比对、文献支持等方式证明产品安全性与有效性,确保数据真实、可追溯。例如:

  3. 与境内已上市同类产品进行比较研究;

  4. 与参考方法进行比较研究。

  5. 加强上市后监管
    药监部门将加大对免试产品的抽检力度,对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依法严惩。

四、豁免临床试验的典型产品示例

根据《免于进行临床试验体外诊断试剂目录(2025年)》,以下类型产品可豁免临床试验:

  • 致病性病原体检测:如单纯疱疹病毒、风疹病毒、弓形虫IgG抗体检测试剂;

  • 毒品和精神药品检测:如、甲基、检测试剂;

  • 肿瘤标志物检测:如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甲胎蛋白(AFP)检测试剂;

  • 蛋白质检测:如C反应蛋白、降钙素原(PCT)检测试剂;

  • 新增品类:如高尔基体蛋白73(GP73)检测试剂(III类)、Ⅰ型胶原氨基端延长肽(Total-P1NP)检测试剂(II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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