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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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大唐商务大厦809室
更新时间
2026-04-12 08:30

详细介绍-

01

《规定》的性质与定位

《规定》是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发布的一部部门规章,其法律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但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领域,它是Zui核心、Zui基础的管理文件。它旨在规范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经营活动,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内容和导向符合国家要求,促进广播电视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02

核心内容解读

1.准入制度:设立机构需持证

《规定》明确,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必须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谁需要申请:任何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版权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机构。

申请条件:

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②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

关键点: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2.内容导向与底线要求

基本原则:节目内容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禁止内容:《规定》明确列出了节目不得含有的内容,与《广播电视法》等上位法衔接,主要包括:

①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②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③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④、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⑤宣扬邪教、迷信的;

⑥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⑦宣扬淫秽、、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⑧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⑨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文化传统的;

⑩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3.节目制作与备案管理

一般节目:制作机构对制作的节目内容负责。

重大题材节目:涉及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电视剧、动画片等:制作完成后,需要另行申请发行许可证,方可播出、发行、进口、出口。这是比《制作经营许可证》更严格的播出前审查。

4.从业人员管理

《规定》对从业人员,特别是主创人员(如编剧、导演、主要演员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遵纪守法: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

抵制违法失德人员:2024年修订版的一个重大变化是,明确要求制作机构不得邀请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节目制作。

5.委托制作管理

针对实践中常见的委托制作情况,《规定》要求:

持证机构负责制:持证机构委托未持证机构或个人制作节目时,持证机构必须对节目内容负全部责任。

意义:防止持证机构“卖牌子”、转嫁责任,确保内容监管责任落到实处。

6. 法律责任与监管措施

处罚措施: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广电总局或地方广电行政部门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信用监管:2024年修订版新增了信用监管机制,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这标志着行业管理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全链条信用监管的转变。

03

适用范围

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客体: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发行、播出、传输、进出口及相关活动。

重要延伸:随着媒体融合,通过信息网络(如互联网、移动互联网)传播的视听节目,其制作和传播活动也参照本《规定》的原则进行管理。

04

对行业的影响与意义

1.强化内容导向:明确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写入规章,使内容审查有了更坚实的法规基础,引导行业创作更多主旋律、正能量的作品。

2.提高违法成本:特别是对劣迹艺人的明确限制和对机构的信用监管,使得各方参与者都必须更加审慎,促进了行业的自我净化和规范。

3.完善监管体系:从单一的许可证管理,扩展到对人员、内容、信用等多维度的综合监管,适应了新时代媒体管理的需要。

4.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通过设立明确的规则和红线,为所有市场参与者提供了一个稳定、透明的政策环境,有利于优质内容的生产和行业的长期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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