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2025 年 4 月生效的《商标法》第 53.2 (1.1)条修正案,注册未满三年的商标在主张侵权救济或应对异议时,需提交加拿大境内实际使用证据或证明特殊情况,否则无法获得法律保护。具体要求如下:
一、核心证据要求:真实、关联、时效
(一)销售类核心证据
交易凭证:需提供标注加拿大买方信息、商标及对应商品 /服务的合同、增值税发票;电商订单需附加拿大清关文件或物流单号,仅美国站订单无加拿大配送记录无效(如某 3C企业因未提供清关文件被驳回)。
产品证明:商品包装 / 标签需显示商标及 “加拿大分销”等字样,海外生产商品需补充加拿大进口商授权书,无境内关联信息的标签不被认可。
(二)宣传类关键证据
本地推广材料:加拿大媒体(如《多伦多星报》)广告合同、亚马逊加拿大站商品页截图(需公证);展会记录需含温哥华时装周等本地展会的展位照片及参展合同。仅美国社交媒体广告未定向加拿大用户无效。
线上使用证明:官网需标注加拿大地址及客服电话,社交媒体需提供加拿大用户互动记录(评论、订单咨询);无境内用户反馈的纯海外官网截图不具备效力。
(三)辅助佐证材料
可提交加拿大消费者调研数据(如安大略省用户认知度报告)、行业认证(如加拿大标准协会证书),某环保企业凭 2025年绿色产品认证佐证使用主张获采信。
二、特殊情况认定标准
未使用需满足 “不可控、有因果、可恢复” 三要件:
不可抗力:如 2025 年某农业公司因加拿大洪水损毁仓储,凭政府灾情证明获认可;
无效情形:“等待融资”“寻找加盟商” 等商业决策类理由不构成特殊情况(参考 Little Brown Box Pizza案,七年未开店仅寻加盟商被驳回抗辩);
恢复义务:需证明已采取积极措施,如某科技公司因反垄断调查未使用,提交调查结束后 3 个月内的市场推广计划获支持。
三、程序规范与风险
提交时效:侵权诉讼答辩期(30 日)内、异议程序 2 个月内提交,逾期视为无证据;
公证要求:境内证据需加拿大公证人公证,境外文件需经当地公证 + 加拿大使领馆认证,未认证的中文合同直接排除;
分类举证:需按注册类别分别提交证据,某品牌因未提供 “化妆品” 类使用证据,该类别被部分撤销。
四、实操建议
证据管理:每季度整理《使用报告》,标注交易境内流向、宣传覆盖区域等关键信息;
动态监控:通过 CIPO 试点项目(2025 年启动)定期自查,避免未收到撤销通知导致失效;
综上,未满三年商标的使用证据核心是 “境内真实流通”,2025年新规通过严格标准打击商标囤积。企业需聚焦本地使用场景留存证据,特殊情况需提前固定官方证明,必要时依托专ye服务提升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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